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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澳門郵電司透過五月七日第99/90/M號訓令,七月二日第130/90/M號訓令,十二月二日第212/91/M號訓令,四月十三日第91/92/M號訓令及七月十九日第208/93/M號訓令,分別賦予代表恒隆國際貿易行之龔寶美聯第009/90號政府許可,堅固(澳門)有限公司第019/90號政府許可,金燕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第041/91號政府許可,建泰建築有限公司第040/92號政府許可及聯合運輸公司之代表金兆華又名Maria Goretti Kam第035/93號政府許可;
鑑於上述實體已中止其活動,因此,根據十一月三日第48/86/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廢止有關之政府許可;
由澳門郵電司提議;
運輸暨工務政務司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及根據十月十四日第259/96/M號訓令第一條f項之規定,下令:
獨一條——廢止五月七日第99/90/M號訓令,七月二日第130/90/M號訓令,十二月二日第212/91/M號訓令,四月十三日第91/92/M號訓令及七月十九日第208/93/M號訓令。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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