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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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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辦公室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3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6

刊登日期:

2006.8.16

版數:

8387

  • 續任一名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監事。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第23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梁金泉續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監事,為期兩年,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3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6

    刊登日期:

    2006.8.16

    版數:

    8387

    • 續任一名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主席。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第23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許輝年續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主席,為期兩年,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3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6

    刊登日期:

    2006.8.16

    版數:

    8387

    • 以兼任方式續任一名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第23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至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唐志堅以兼任方式續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為期兩年,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3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6

    刊登日期:

    2006.8.16

    版數:

    8388

    • 續任一名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監事。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第23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林笑雲續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監事,為期兩年,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4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6

    刊登日期:

    2006.8.16

    版數:

    8388

    •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一名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全職委員。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第24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並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李鎮東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全職委員,為期兩年,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4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6

    刊登日期:

    2006.8.16

    版數:

    8388

    •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一名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全職委員。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第24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並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鄭冠偉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全職委員,為期兩年,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

    二零零六年八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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