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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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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4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 Pais Amaral, Imobiliário e Construções, Lda.執行「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設施底層及地下層的裝修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 Pais Amaral, Imobiliário e Construções, Lda.訂立「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設施底層及地下層的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341,356.27(歐羅叁拾肆萬壹仟叁佰伍拾陸元貳拾柒分),即約$3,417,385.90(澳門幣叁佰肆拾壹萬柒仟叁佰捌拾伍元玖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2,392,676.80
2005年$ 1,024,709.10

二、 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 1.013.142.02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行政長官 張國華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4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4

刊登日期:

2004.9.27

版數:

1760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
  • 第24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 Ventifor — Representação, Equipamento e Assistência Técnica, Lda.執行「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底層及地下層的空調裝修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 Ventifor — Representação, Equipamento e Assistência Técnica, Lda.訂立「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底層及地下層的空調裝修工程」 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91,594.59(歐羅玖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伍拾玖分),即約$916,971.80(澳門幣玖拾壹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600,672.00
    2005年$ 316,299.80

    二、 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 1.013.142.03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行政長官 張國華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4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4

    刊登日期:

    2004.9.27

    版數:

    1761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 第14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計算售價公式中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
  • 相關法規 :
  • 第56/83/M號法令 - 訂定政府房屋售予其承租人之制度。
  • 相關類別 :
  • 政府房屋出讓制度 - 財政局 - 公共行政 -
  • 第24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計算售價公式中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訂定為$4,500.00(澳門幣肆仟伍佰元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4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4

    刊登日期:

    2004.9.27

    版數:

    176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0/1999號行政法規 - 制定《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簽發規章》。
  • 第50/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二零零四年九月六日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訂的《關於“更方便澳門居民入出境香港”的安排備忘錄》的中文正式文本,並附相關的葡文譯本
  • 相關類別 :
  • 旅遊證 - 身份證明局 - 印務局 -
  • 第24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身份證明局負責向無須取得入境簽證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智能卡式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持有人,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赴港申報表》(下稱《申報表》)。

    二、《申報表》由印務局專印。

    三、本批示第一款自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第二款自本批示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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