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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24/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條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第五十六條第二款c)項、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第六十四條和續後數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有償租賃方式批出,總面積為151,324平方米,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城),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53號,由第52/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土地的批給合同。

二、按上款所指的修改內容,將兩幅無帶任何責任及負擔,面積為11,353平方米及73,546平方米的地塊歸還予本特區,並脫離上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53號的土地,以分別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興建道路之用及納入其私產。

三、批准將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為66,425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該幅土地在歸還上款所指的地塊後,成為第一款所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53號的土地的剩餘部分,其上建有澳門科技大學的設施。

四、將上款所指面積為66,425平方米的地塊轉為無償批給。

五、將兩幅沒有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的、位於路氹城區、面積分別為119,043平方米及26,578平方米的地塊,以租賃制度和免除公開競投方式,無償批出予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並與上述面積為66,425平方米的土地合併及共同利用,成為一幅面積為212,046平方米的地段,用以興建上述私立高等教育機構的設施。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395.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5/2008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精英教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丙方——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2/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將一幅位於路 氹填海區(路氹城),由C400、C410、C420、C430、E2、E200、E210、E220及E230地段組成,總面積為151,324平方米的土地,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予精英教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用作興建澳門科技大學的設施,包括教學大樓及輔助設備。該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澳門世界貿易中心12字樓A及B座,並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3532(SO)號。

二、該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簿冊第23053號,其以租賃制度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上述承批公司的名義登錄於第26509F號。

三、根據批給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該土地用作興建澳門科技大學的設施,包括教學大樓及輔助設施 (行政樓、宿舍、禮堂、圖書館、實驗室、中醫院、中藥研究中心及藥房、運動中心、飯堂、停車場、綠化區及其他與大學發展相關的設備)。

四、根據批給合同第五條款的規定,土地的利用應按照「總利用計劃」分三個階段進行,總期限為84個月,由第52/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即至二零零八年七月三日。

五、按照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已完成興建澳門科技大學的部分校舍及輔助設施。

六、然而,為著配合本澳旅遊及博彩業的發展策略而對路氹城區的城市規劃作出修改,因此,與承批公司展開協商,以便將已批出的土地其中兩幅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幅地塊供興建公共街道之用,而另一幅地塊則批予新濠博亞(新濠天地)發展有限公司,用作興建名為“夢幻之城”的設施。

七、根據有關協商,承批公司承諾將會透過歸還兩幅面積分別為11,353平方米及73,546平方米的地塊予特區,以修改批給合同標的,尤其有關土地的地界線及面積等方面,而特區則將會批出兩幅面積分別為119,043平方米及26,578平方米的地塊予承批公司。

八、精英教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透過二零零六年七月六日向行政長官遞交的申請書,聲明同意上述所指的歸還地塊及批給地塊。

九、此外,基於已設立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而該基金會是不牟利的私法法人,總辦事處設於氹仔偉龍馬路無號數澳門科技大學,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2554號,以及因承批公司已將該所私立高等教育機構的擁有權轉予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所以承批公司申請批准將第52/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該基金會。

十、同時,由於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賦予該基金會行政公益法人的資格,所以申請將土地的批給轉為無償批給。

十一、由於需要修改批給合同標的和更改總發展計劃,以便增加其他設施以配合落實發展目的所需,例如澳門國際學校(包括學前教育、小學及中學)、科研中心、數據中心、足球場、體育館、專供教學及實習用途的酒店及公寓式酒店、餐廳及商店,所以亦申請修改由上述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

十二、上述申請由承批公司及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法定代表人聯合簽署。

十三、根據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二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22/2006號行政命令,確認將該所私立高等教育機構的擁有權轉予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

十四、考慮到該等設施的特定用途及經營有關設施所帶來的收益,所以向教育暨青年局、行政暨公職局、旅遊局及財政局等多個部門諮詢意見。

十五、關於計劃內的酒店及餐廳項目,按旅遊局的回覆,倘有關設施用作教學用途而不向公眾提供收費服務,無須向其申領准照;例如旅遊學院,根據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的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b)項的規定,設有以迎賓館形式運作的教學專業實習單位,供學校課程計劃進行實習,並如酒店場所般運作。

十六、行政暨公職局就有關監管公益法人的帳目例如本個案的情況提供意見,並指出根據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由財政局負責檢查公益法人在財政及行政上的狀況,而有關實體須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十一條a)項的規定,每年向財政局提交報告及營運帳目。

十七、財政局亦指出雖然有關規定是適用於本個案,但亦可在批給合同內加入有關檢查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的帳目的條款。

十八、因此,對因更改合同標的及修改部分原批給合同的用途而提出修改批給合同的申請,土地工務運輸局考慮到多個部門對有關申請一般表示贊同,故同意予以批准;另對於將土地的批給轉為無償批給的申請,該局亦贊同批准,皆因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已獲賦與行政公益法人的資格,而按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十條c)項的規定,其在法律上具正當性獲取這類批給;此外,對於將有關批給轉予該基金會的申請,該局也贊同批准。

十九、將合同擬本送交申請人後,其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要求對合同擬本作出部分修改,包括土地的利用期限,以及因不建藥廠而取消有關環保的條款。

二十、由於已建造樓宇的通道,故在技術上不能將土地劃分為數地段,所以申請人要求以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有關項目,以便能將之局部抵押,以取得進行有關工程及其運作所需的融資。

二十一、考慮到按合同第九條款的規定,承批人不可將合同地位以確定或臨時方式全部或部分轉讓,而設分層所有權制度只為有關項目進行融資,所以接納有關申請。

二十二、經修改批給合同擬本並取得共識後,申請人聲明接受批給合同所訂定的條款。

二十三、有關案卷按一般程序進行,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五日舉行了會議,並對有關申請發出贊同意見。

二十四、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七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二十五、將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擬本的條款通知申請人,而其透過廖澤雲(已婚、居於澳門),以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和代表,以及精英教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和代表的身份,簽署的聲明書表示同意。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私人公證員核實。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為着配合路氹填海區都市規劃中所訂定的修改,以及澳門科技大學的發展,本合同的標的為:

1)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由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公佈的第52/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位於路 氹填海區C400、C410、C420、C430、E2、E200、E210、E220 及E230地段,總面積151,324(壹拾伍萬壹仟叁佰貳拾肆)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發出的第5888/200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C”定界及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53號的土地的批給修改;

2)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及負擔,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定界及標示,面積11,353(壹萬壹仟叁佰伍拾叁)平方米的地塊,由上項所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53號的土地脫離,歸還給甲方,以便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3)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及負擔,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定界及標示,面積73,546(柒萬叁仟伍佰肆拾陸)平方米,價值為$73,546,000.00(澳門幣柒仟 叁佰伍拾肆萬陸仟元整)的地塊,由上項所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53號的土地脫離,歸還給甲方,以便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

4)經甲方批准,乙方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66,425(陸萬陸仟肆佰貳拾伍)平方米,價值為$30,000,000.00(澳門幣叁仟萬元整),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定界及標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53號,其上建有澳門科技大學校舍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丙方,並獲其接納;

5)將上項所指的以字母“A”標示的地塊轉換為以無償及租賃制度批給;

6)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無償批出兩幅位於路氹填海區,面積分別為119,043(壹拾壹萬玖仟零肆拾叁)平方米及26,578(貳萬陸仟伍佰柒拾捌)平方米,價值分別為$119,043,000.00(澳門幣壹億壹仟玖佰零肆萬 叁仟元整)及$26,578,000.00(澳門幣貳仟陸佰伍拾柒萬捌仟元整),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D”及“E”定界及標示,兩者均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的地塊批予丙方;

7)甲方將建於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D”定界及標示的地塊上之足球場及體育館建築物有償轉予丙方。

2. 上款5)項及6)項所指的地塊,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發出的第5888/200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D”及“E”定界及標示,將以無償租賃方式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212,046(貳拾壹萬貳仟零肆拾陸)平方米的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即第52/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在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之初次批示當日起計。

2. 上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根據相關的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以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澳門科技大學的設施,包括教學大樓及輔助設施(行政樓、宿舍、禮堂、圖書館、實驗室、科研中心、數據中心、辦公樓、醫院、藥物研究中心、中西藥店、用作科研設備儲存/臨床生物化學用途的用品和藥物的倉庫、專供教學及實習用途的酒店及公寓式酒店、足球場、體育館、飯堂、餐廳、商店、停車場、綠化區及其他與大學發展相關的設備)。

2.部份土地可用作設立與教育相關的設施,如澳門國際學校,包括學前教育、小學及中學等。

3. 土地的利用應遵守將由丙方制訂和遞交,並由甲方核准的「總利用計劃」訂定的條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期由二零零八年七月四日起計續延84(捌拾肆)個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遞交及核准計劃的期限。

第五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得甲方事先的書面批准,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如泥、石、碎石和砂。

2. 不能用於土地以及無其他用途的物料經甲方批准後方可移走。

3.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須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4. 倘若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除必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訂定的賠償外,並將科以下列罰款:

1)首次違反:$20,000.00至$50,000.00;
2)再次違反:$50,001.00至$100,000.00;
3)第三次違反:$100,001.00至$200,000.00;

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發出的第5888/200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 “B”、“C”、“D”及“E”定界及標示的地塊,並移走其上現存的所有建築物、物料及基礎建設。

第七條款——罰款

1. 倘若丙方不遵守第四條款所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罰款則加至雙倍,但有合理的解釋且為甲方接受則除外。

2. 倘若遇到不可抗力或其結果被證實為不受控制的特殊情況,丙方則可免除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可視為不可抗力。

4. 根據第2款所指的情況,丙方必須盡快將發生的事實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足球場及體育館建築物

1. 丙方須向甲方繳付足球場及體育館的圖則、監督及建造總費用,金額為$279,837,982.00(澳門幣貳億柒仟玖佰捌拾叁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12(壹拾貳)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共$27,280,601.00(澳門幣貳仟柒佰貳拾捌萬零陸佰零壹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六(陸)個月內繳付。

2. 由本合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起計90(玖拾)日內,甲方須將無帶任何責任及負擔的足球場及體育館建築物交予丙方。

第九條款——轉讓

1. 丙方不可將合同的地位轉讓,不論是全部或部分、確定或臨時性質。

2. 為保證建設及運作獲得所需的融資,丙方可按照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規定,將現時批出土地的租賃權部份或全部向總行或分行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自願性抵押。

第十條款——使用准照

僅當遞交已全數繳付第八條款規定的足球場及體育館的圖則、監督及建造費用的證明後方予發出最後的使用准照。

第十一條款——監督

1.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執行監督工作,並向代表提供協助和工具,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2. 在土地部分或全部利用完成後,丙方必須完全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的規定,尤其是:

1)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有關澳門教育制度、十二月二十六日第9/2006號法律有關非高等教育及相關補充法例,以及按照其行政及教學自治級別適用的其他法律及規章規定,特別是監察效力方面。
2)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十一條a)項規定,丙方應每年向財政局提交報告及營運帳目以便其作出監督及檢查。

第十二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當土地的使用與批給的用途不符或任何時候當土地沒有被繼續使用;
2)當土地的利用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落實,但若非歸責於丙方的疏忽且甲方認為有合理解釋者除外;
3)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

3. 合同的失效將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三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本合同可被解除:

1)倘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用途;
2)四次以上重複不履行第五條款訂定的義務;
3)不履行第八條款訂定的義務;
4)違反第九條款的規定,將土地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

第十四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限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訴訟的法院。

第十五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5/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8

刊登日期:

2008.8.13

版數:

8021-803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第51/83/M號法令 - 訂定有關以租賃方式批給市區土地及市區利益土地引致之權力範圍規則。
  • 第52/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以租賃及免除公開競投制度批出一幅位於路氹填海區的土地。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土地委員會 -
  • 私營機構 :
  • 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 第25/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積113,325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路氹連貫公路,路氹填海區的土地,用作興建一座綜合式酒店。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444.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71/2006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新濠博亞(新濠天地)發展有限公司;及
    丙方——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鑒於:

    一、為著配合本地區旅遊及博彩業的發展策略,新濠酒店及渡假村(澳門)有限公司,辦事處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珠江大廈19樓A至C及K至N座,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9157(SO)號,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申請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給一幅位於路 氹城,鄰近路氹連貫公路及澳門科技大學的土地,面積約114,500平方米的土地,用作興建一座酒店綜合體,名為“夢幻之城”。

    二、按照上述公司附於所遞交申請的發展計劃,該酒店綜合體包括有九座酒店、公寓式酒店、後勤服務、娛樂場、康樂設施、商場及停車場等設施。該發展計劃將分兩個階段進行,項目總建造時間為五年,整個項目的投資款項高達澳門幣68億圓。

    三、土地工務運輸局就該發展計劃分別諮詢相關的附屬單位,並獲得建設發展辦公室、民航局及旅遊局就該計劃發表了技術性意見。其中要求該建築物的總高度必須低於海拔高度160米。

    四、隨後,申請公司為著配合市場所需,於二零零五年二月四日遞交了上述初步研究方案的修訂計劃,一方面要求保持原有“夢幻之城”的主題,而另一方面要求將酒店的面積重新分配、減少總建築面積,以及降低差不多所有酒店塔樓的高度以符合民航局之規定。

    五、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隨即詳細分析有關申請,而考慮到所投資的金額及有關項目對旅遊業及整個路氹城發展的用處,同意核准有關申請,並在有關批給合同擬本內訂定了承批人需要遵守的條款。

    六、由於申請人沒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的承批公司或次承批公司的地位,所以在此階段娛樂場及幸運博彩區域的面積被視作酒店的面積。

    七、由於上述申請批給的土地當中一幅佔地面積73,546平方米的地塊,已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2/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以租賃制度方式批給“精英教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用作興建澳門科技大學。因此,須將上述地塊脫離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23053號的土地,並將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私產。

    八、雖然申請公司已透過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七日所簽署的聲明書表示同意接受有關合同擬本的條件,且土地委員會亦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舉行了會議,並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而該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九、但申請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再次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一份新的建築修改計劃,擬增加總建築面積及更改酒店的級數。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所作的批示,上述修改計劃可獲核准,但仍須遵守一些技術要件。

    十、基於此,以及由於未能將上述一幅佔地面積73,546平方米的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私產,所以未能完成有關程序。

    十一、此外,百寶來娛樂(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後改稱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與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轉批給合同,並經特區政府批准及確認。

    十二、根據附於轉批給合同所組成部分的投資計劃訂定的條件,次承批公司承諾在一幅面積113,325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路氹連貫公路及澳門科技大學的土地,興建一座渡假村、酒店及娛樂場綜合體。有關批給是由新濠酒店及渡假村(澳門)有限公司所申請,而該公司是由持有其96%股份的次承批公司及Grupo PBL Entertainment (Macau) Limited的另一間附屬公司所擁有。

    十三、新濠酒店及渡假村(澳門)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遞交申請,請求將次承批公司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該土地批給合同的一方,以便確保將娛樂場的獨立單位轉予後者,以及修改該合同的條款,尤其有關土地的利用及用途、按用途分配的建築面積及按該用途分配的租金等方面。

    十四、申請公司並通知,次承批公司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博彩監察協調局申請,將附於轉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第1點所指的、原本由次承批公司負責興建的渡假村、酒店及娛樂場綜合體的投資項目,改由新濠酒店及渡假村(澳門)有限公司興建,並請求將興建有關項目的費用算作次承批公司履行該投資計劃所指的義務內。

    十五、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辦事處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25號互助會大廈1樓13號室及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24325(SO)號。

    十六、有關間接進行投資的申請已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獲經濟財政司司長批准。

    十七、經聽取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意見後,土地工務運輸局進行修改批給合同擬本的工作。新濠酒店及渡假村(澳門)有限公司【當時已改稱新濠博亞(新濠天地)發展有限公司】,以及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透過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六日所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合同的擬本。

    十八、有關案卷再次送回土地委員會審議,而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舉行了會議,並對有關申請發出贊同意見。

    十九、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二十、土地面積為113,325平方米,以字母“A”及“B”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發出的第6328/2005號地籍圖。

    二十一、上述地塊“A”屬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23053號的土地的一部分,而地塊“B”則在該局沒有標示。

    二十二、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按照於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一日提交,並由Garry Wayne Saundus,已婚,美國籍,居於美國,89134,NV,拉斯維加斯,Players Club Drive 9004,及鍾玉文,已婚,中國籍,居於香港,Midlevels,Robinson Road 10,The Grand Panorama,Block 4,31樓,B座,以新濠博亞(新濠天地)發展有限公司董事及其代表身分,及何猷龍,已婚,加拿大國籍,居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珠江大廈19樓A至C及K至N座,以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受權人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Hugo Ribeiro Couto私人公證員核實。

    二十三、合同第九條款1)項所述的分期繳付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發出的第10/2008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一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13136),其副本已存於有關案卷內。

    二十四、根據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六日新濠博亞(新濠天地)發展有限公司遞交的資料,該公司更改其葡文名稱為Melco Crown (COD) Desenvolvimentos, Limitada,但保留公司的中文名稱,所以申請將公司的新葡文名稱納入在規範的批給修改合同的批示內。

    二十五、另一方面,根據博彩監察協調局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的公函,經濟財政司司長已批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的有關次承批公司更改葡文名稱為Melco Crown Jogos (Macau), S.A.。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透過本合同,甲方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予乙方一幅面積113,325(拾壹萬叁仟叁佰貳拾伍)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路氹連貫公路,路氹填海區,價值為$842,134,033.00(澳門幣捌億肆仟貳佰壹拾 叁萬肆仟零叁拾叁元整),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6328/200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上述地籍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 構成該土地的兩幅地塊的登記資料如下:以字母“A”標示於上述地籍圖,面積73,546(柒萬叁仟伍佰肆拾陸)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53號的地塊;而以字母“B”標示於上述地籍圖,面積為39,779( 叁萬玖仟柒佰柒拾玖)平方米的地塊,尚未標示在物業登記局。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座由多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樓宇組成的綜合式酒店,其建築面積按用途分配如下:

    1)娛樂場: 建築面積2,200平方米;
    2)五星級酒店: 建築面積260,956平方米;
    3)四星級酒店: 建築面積46,920平方米;
    4)五星級公寓式酒店: 建築面積106,882平方米;
    5)停車場(五星級酒店): 建築面積43,182平方米;
    6)停車場(四星級酒店): 建築面積1,928平方米;
    7)停車場(五星級公寓式酒店): 建築面積7,353平方米;
    8)室外範圍: 面積45,735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獨立單位的轉讓

    1. 在完成有關的分層所有權登記之後30(叁拾)天內,透過將來簽訂的公證書,乙方必須把價值為$3,748,250.00(澳門幣叁佰柒拾肆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整),在將興建樓宇內作為娛樂場的獨立單位轉讓給丙方。

    2. 乙方須向甲方提交已作出上款所述轉讓的證明文件。

    第五條款——租金

    1. 在土地利用期間,每平方米批出土地乙方每年須繳付的租金為$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總金額為$3,399,750.00(澳門幣叁佰叁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元整);

    2. 在土地利用完成後,繳付的總金額改為$7,236,350.00(澳門幣柒佰貳拾叁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整),其計算如下:

    1)娛樂場:  
    2,200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33,000.00;
    2)五星級酒店:  
    260,956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3,914,340.00;
    3)四星級酒店:  
    46,920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703,800.00;
    4)五星級公寓式酒店:  
    106,882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1,603,230.00;
    5)停車場(五星級酒店):  
    43,182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431,820.00;
    6)停車場(四星級酒店):  
    1,928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19,280.00;
    7)停車場(五星級公寓式酒店):  
    7,353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73,530.00;
    8)室外範圍  
    45,735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457,350.00。

    3.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六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總利用限期為60(陸拾)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條款所訂的利用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重要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的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才被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3,399,750.00(澳門幣 叁佰叁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年租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九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總額為$842,134,031.00(澳門幣捌億肆仟貳佰壹拾叁萬肆仟零叁拾壹元整),其繳付方式如下:

    1)當按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聲明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繳付$300,000,000.00(澳門幣 叁億元整);

    2)餘款$542,134,031.00(澳門幣伍億肆仟貳佰壹拾叁萬肆仟零叁拾壹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9(玖)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共$68,014,449.00(澳門幣陸仟捌佰零壹萬肆仟肆佰肆拾玖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六(陸)個月內繳付。

    第十條款——來自土地的剩餘物料

    1. 未得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經甲方批准後,方可移走不能用於土地或作其他用途的物料。

    3.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應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4. 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須受下列罰則處分,且不妨礙其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所訂定的賠償:

    1)首次違反:$20,000.00至$50,000.00;
    2)第二次違反:$51,000.00至$100,000.00;
    3)第三次違反:$101,000.00至200,000.00;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一條款——使用准照

    僅在乙方遞交已全數繳付本合同第九條款規定的溢價金的證明後,方發出使用准照。

    第十二條款——轉讓

    1. 鑒於本批給的性質,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批准,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

    2. 為保證工程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按照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批給土地的租賃權向信貸機構作自願性抵押。

    第十三條款——監督

    在批給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四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七條款規定的加重罰款的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將導致全部或部分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而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五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土地利用已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違反第十二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帶來的情況轉讓;
    4)不履行第九條款訂定的義務;
    5)四次或以上重複不履行第十條款規定的義務。

    2. 本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六條款——娛樂場的歸還

    當由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與丙方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簽訂的合同之標的——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的轉批給,因有關的期限屆滿或合同內規定的其他原因而被撤銷時,須無償並自動地將無帶任何責任及負擔,作為娛樂場的獨立單位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及用具,包括設於娛樂場以外地方的設備及用具,歸還給甲方。

    第十七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八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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