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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鑒於必須根據七月十九日第36/93/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成立下一年度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購置車輛之價格、汽缸容積及功率特性之委員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九日第36/93/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七月十九日第36/93/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之委員會,其二零零二年之組成如下:
主席:楊寶儀學士——財政局副局長;
候補主席: 許燕華學士——財政局公物管理廳廳長;
委員:鄺錦成工程師——政府船塢建造處處長;
候補委員:楊光明——政府船塢汽車部主管;
委員:José Lam dos Santos——土地工務運輸局財政處處長;
候補委員:Manuel Rodrigues Paiva——土地工務運輸局儲備暨財產科科長;
委員:Daniel Peres Pedro工程師——臨時澳門市政局交通暨運輸部車輛事務處處長;
候補委員:Carlos Gonçalves Mendonça Barreto工程 師——臨時澳門市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Venâncio António Velez da Rosa Xavier——經濟局會計暨財產科科長;
候補委員:周美玲——經濟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秘書: 姚如龍——財政局首席行政文員,在委員會沒有表決權;
候補秘書:Cláudia Carvalho——財政局二等文員,在委員會沒有表決權。
二、當上述委員會任何成員因故不能視事時,將由候補委員補上。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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