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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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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4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Gonçalo Jorge Cabral Lourenço da Silva學士擔任政府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由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 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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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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