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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8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附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該附件作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衛生局局長有權限核准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所需的技術規定及指引。
三、廢止分別刊登於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和二零零七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272/2005號和第22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一、包含的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包含針對下列疾病的疫苗,當情況證明有需要時,尚包括相應的免疫球蛋白:
(一)結核病;
(二)乙型肝炎;
(三)白喉;
(四)百日咳;
(五)破傷風;
(六)脊髓灰質炎;
(七)麻疹;
(八)德國麻疹;
(九)腮腺炎;
(十)b型流感嗜血桿菌;
(十一)水痘;
(十二)肺炎鏈球菌。
二、適用的人群
在不影響下列情況下,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所包含的疫苗及免疫球蛋白適用於十八歲以下的人口:
(一)破傷風疫苗適用於所有年齡的人口;
(二)當流行病學情況證明有需要時,乙型肝炎、麻疹及德國麻疹的預防尚可包括十八歲或以上的人口。
三、接種程序
未能按常規接種程序接種的人士的新接種程序,由衛生局在技術指引中訂定。
年齡 | 疫苗 |
出生後即時 | 乙型肝炎疫苗第一劑 1) 卡介苗一劑 |
第一個月 | 乙型肝炎疫苗第二劑 |
第二個月 |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一劑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一劑 b型流感嗜血桿菌疫苗第一劑 肺炎鏈球菌結合疫苗第一劑 |
第四個月 |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二劑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二劑 b型流感嗜血桿菌疫苗第二劑 肺炎鏈球菌結合疫苗第二劑 |
第六個月 |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三劑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三劑 b型流感嗜血桿菌疫苗第三劑 乙型肝炎疫苗第三劑 肺炎鏈球菌結合疫苗第三劑 |
第十二個月 | 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疫苗第一劑 水痘疫苗一劑 |
第十五個月 | b型流感嗜血桿菌第四劑 肺炎鏈球菌結合疫苗第四劑 |
第十八個月 |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四劑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四劑 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疫苗第二劑 |
小學一年級前 (五至六歲) |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五劑/或破傷風——減量白喉疫苗一劑/或破傷風疫苗一劑
2)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五劑 |
小學六年級 (十一至十二歲) |
破傷風——減量白喉疫苗/或破傷風疫苗一劑 |
此後 | 每十年接種一劑破傷風——減量白喉疫苗/或破傷風疫苗 |
法規: | 第24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8/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13 |
版數: | 101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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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批准與中國城市規劃學會簽署提供「澳門總體城市設計研究」服務合作協議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提供「澳門總體城市設計研究」服務,金額為$7,839,400.00(澳門幣柒佰捌拾叁萬玖仟肆佰元整)的以下分段支付:
2009年 | $ 5,487,580.00 |
2011年 | $ 2,351,820.0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7、次項目8.090.253.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4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8/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13 |
版數: | 1012-101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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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科特迪瓦局勢的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第1572(2004)號決議、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第1643(2005)號決議、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第1727(2006)號決議、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第1782(2007)號決議及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第1842(2008)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鑒於上述決議已分別透過第9/2005、18/2006、16/2007、3/2008及6/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鑒於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所有會員國有義務執行安全理事會規定的制裁措施;
鑒於第1643(2005)號決議決定將第1572(2004)號決議第7和第8段規定的制裁措施延長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其後,第1727(2006)號決議及第1782(2007)號決議又先後將該等措施以及第1643(2005)號決議第6段規定的制裁措施分別延長至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而第1842(2008)號決議又再將其延長至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鑒於第1572(2004)號決議規定的措施已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的第9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予以執行;而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的第32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五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的第29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及公佈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的第6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又決定延長該等源自第1782(2007)號決議的措施;
鑒於有需要按照第1842(2008)號決議的規定再次延長該等措施;
再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第4/2002號法律規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或任何有關軍用物資,尤其是軍用飛機和裝備到科特迪瓦;
(二)向科特迪瓦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
(三)進口來自科特迪瓦的毛坯鑽石,對應的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碼為:71021000(未分類鑽石,不論是否加工,但未鑲嵌)、71022100(工業用鑽石,未加工或經簡單鋸開、割開或粗磨,但未鑲嵌) 、及71051000(鑽石製塵及粉末)。
二、上款規定不適用於:
(一)向聯合國科特迪瓦行動和支援該行動的法國部隊提供的專門用於支助它們或供其使用的用品和技術援助;
(二)事先由根據第1572(2004)號決議第14段設立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委員會核准、專門用於人道主義或保護目的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以及有關的技術援助和培訓;
(三)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以及從事人道主義和發展工作的人員及相關人員純粹為個人使用而暫時出口到科特迪瓦的防護服用品,包括防彈夾克和軍用頭盔;
(四)事先向(二)項所述委員會報備、暫時出口到科特迪瓦供正在根據國際法採取行動的國家所屬部隊使用的用品,該國採取行動的唯一目的是直接協助撤離科特迪瓦境內的本國國民和它有責任給予領事保護的人員;
(五)經(二)項所述委員會事先核准、專門用於支持《利納——馬庫錫協定》第三款(f)項規定的重組國防和安全部隊進程或用於該進程的軍火和有關軍用物資及技術培訓和援助用品。
三、根據安全理事會決議及前述各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個人或實體欲向上款(二)項所述委員會報備,應以書面方式向經濟局提交有關申請,經濟局將透過恰當途徑將其送交中央人民政府。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至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九年七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4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8/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13 |
版數: | 1013-101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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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利比里亞局勢的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1521(2003)號決議、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1579(2004)號決議、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1607(2005)號決議、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647(2005)號決議、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三日第1683(2006)號決議、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731(2006)號決議、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第1792(2007)號決議及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第1854(2008)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鑒於上述決議已分別透過第31/2004、10/2005、23/2005、13/2006、38/2006、12/2007、7/2008及8/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鑒於第1731(2006)號決議及第1792(2007)號決議先後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2點規定,並經第1683(2006)號決議第1和2點修訂的關於軍火的措施以及新加的武器禁運例外情況分別延長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而第1854(2008)號決議又再將其延長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鑒於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措施已透過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一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的第2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予以執行;
鑒於第1579(2004)號決議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2點(a)和(b)項規定的制裁措施延長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而第1607(2005)號決議又決定維持該等措施生效至該日期,以及第1647(2005)號決議再將該等措施延長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和第1683(2006)號決議修訂了這些措施並就武器禁運及禁止提供與該等武器有關的技術援助措施加入新的例外情況,而第1371(2006)號決議及第1792(2007)號決議又先後將這些措施和例外情況分別延長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鑒於有需要按照第1854(2008)號決議的規定再次延長該等措施;
再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第4/2002號法律規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521(2003)號決議第2點(a)和(b)項規定,並經第2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予以執行的禁令不適用於事先向該決議第21點所設委員會通報過的、專供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2003年10月成立後經過審查和訓練的利比里亞政府警察和安全部隊成員使用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的供應,但非致命性武器和彈藥不在此列。
二、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2點(a)和(b)段規定,並經第1683(2006)號決議第1和2段修訂的禁令維持生效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三、根據安全理事會決議及前述各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個人或實體欲向委員會提出申請,應預先以書面方式將有關申請交予經濟局,該局會透過恰當途徑將申請送交中央人民政府。
四、只要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終止針對利比里亞實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便持續生效。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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