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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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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4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第四十一條第七款c項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向就讀於未加入傾向免費教育之私立學校之小學預備班、小學及初中學生發放學費津貼,金額如下:

(一)小學預備班及小學學生每學年之津貼金額為2,610.00澳門元;

(二)初中學生每學年之津貼金額為3,960.00澳門元。

二、津貼將在有關之學期間分兩期發放。

三、第一款所指之金額將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調整。

四、本批示由2000/2001學年起開始執行。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4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1

刊登日期:

2001.1.8

版數:

9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第24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三洲貿易有限公司供應武器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交貨期延至2001年,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三洲貿易有限公司訂立武器的供應合同,金額為MOP$138,432.00(澳門幣壹拾叁萬捌仟肆佰叁拾貳元),並將於2001年支付。

    二、 該負擔將由登錄於2001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為07.10.00.00,次項目編號為2.020.077.01的「治安警察局之裝備—購入設備」之撥款內支付。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4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1

    刊登日期:

    2001.1.8

    版數:

    10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24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國土木工程公司執行「葡京酒店側行人地下道設計連施工」承攬工程,其執行期跨越一經濟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土木工程公司簽訂「葡京酒店側行人地下道設計連施工」的執行合同,金額為MOP $4,326,194.60(澳門幣肆佰叁拾貳萬陸仟壹佰玖拾肆圓六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0年 $3,100,000.00
    2001年 $1,226,194.60

    二、二零零零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12、分項目8.051.051.30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一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經濟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1

    刊登日期:

    2001.1.8

    版數:

    10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63/90/M號訓令 - 核准賽馬暨互相博彩規章。
  • 第9/96/M號法律 - 核准與動物競跑有關之刑事不法行為制度——廢止八月二十一日第52/89/M號法令。
  • 第13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
  • 第19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許可。
  • 第7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至二零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
  • 第21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至二零零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 第22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
  • 第24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
  • 第32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第24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
  • 第27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第32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
  • 第26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第27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
  • 第23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第26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
  • 相關類別 :
  • 賽馬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
  • 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澳門賽馬專營公司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為了開辦賽馬投注經紀業務而作出之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之贊同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八七年十月九日繕立之賽馬經營特許合同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澳門賽馬有限公司自本批示刊登日起試辦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為期一百八十日,期限可經由特許實體批准續期。

    二、為了確定本批示及特許合同之效力,投注經紀被視為被特許實體之推廣賽馬及吸納賽馬投注之代辦。

    三、投注經紀須根據本批示之規定、賽馬暨互相博彩之法律規定及規章規定,尤其是第163/90/M號訓令通過之《賽馬暨互相博彩規章》及第9/96/M號法律通過之《與動物競跑有關的刑事不法行為》之規定,從事業務。

    四、投注經紀業務一如被特許實體般須接受特許實體監察。

    五、被特許實體須就投注經紀所推展之業務向特許實體負責。

    六、從事投注經紀業務者需具備公認之資格及財力。

    七、為了確定第六款之效力,投注經紀在申請有關准照時,應向被特許實體提交刑事紀錄證明書及銀行擔保之財力證明文件。

    八、被特許實體須將其擬在每季賽事期間所委任之投注經紀名單及身分資料連同第七款所指之文件,呈交特許實體審批。

    九、投注經紀可甄選協辦人從事有關業務,而每一經紀每季度最多可委任三十名協辦人,並透過被特許實體將各人之身分資料呈交特許實體審批。

    十、每一賽事日首場賽事開始前,投注經紀須向被特許實體及博彩監察暨協調局派駐賽馬場內執行職務之代表提交該日協辦人之名單。

    十一、投注經紀及其協辦人必須在被特許實體於氹仔賽馬場內提供專用於此目的之投注經紀廳中進行投注。

    十二、投注經紀廳乃一保留區域,只准許投注經紀、其協辦人及嘉賓、執行職務之被特許實體之人員、特許實體之監察人員及其他公共當局之人員等才可進入。

    十三、投注經紀及其協辦人必須使用被特許實體發出之附有照片之工作證,而有關式樣應經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審批。

    十四、被特許實體須安排高級人員,負責投注經紀活動,而該等人員之特別職能乃監管有關活動是否與法律及規章相符。

    十五、第十四款指定之被特許實體人員可中斷或阻止任何能產生與一般投注人或被特許實體之利益相抵觸之後果的交易。

    十六、投注經紀廳裝置與賽馬場之中央電腦相連接之投注終端機,以供投注經紀及其協辦人專用。

    十七、投注經紀、其協辦人及嘉賓對所作之投注,應完全符合《賽馬暨互相博彩規章》之規定,尤其是關於投注類型、彩票之式樣及有效性、彩金支付及退款、投訴及電話投注等方面,而電話投注只能透過賽馬場之內部通訊網絡進行,並以賽馬場電話投注中心之電話錄音系統進行錄音。

    十八、投注經紀之一切業務均由被特許實體負責,因此,投注總額須即時被記錄於賽馬場之中央電腦內,並由電算機作同步顯示。

    十九、投注經紀及其協辦人若違反為其業務而制定之規則,可導致由被特許實體主動提出有關中止或除名,或由特許實體作出有關中止或除名之行為,且不妨礙確定在有關個案所應負之責任。

    二十、若被特許實體違反本規章之規定,可導致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被廢止,且不妨礙被特許實體受法律及特許合同所規定之處分。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4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1

    刊登日期:

    2001.1.8

    版數:

    1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政局 -
  • 第24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一年三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傳統工具」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 750,000枚
    澳門幣二元 750,000枚
    澳門幣三元 750,000枚
    澳門幣四元 75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750,000枚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1

    刊登日期:

    2001.1.8

    版數:

    13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000號法律 - 為立法會的直接和間接選舉對自然人和法人的選民登記程序作出規範──廢止六月六日第10/88/M號法律。
  • 第3/2001號法律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 相關類別 :
  • 選舉法 - 立法會 -
  • 第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0號法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有關自然人和法人選民登記的登記申請書、選民證、選民登記冊、啟用語和結束語的式樣,而上述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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