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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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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4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五週年紀念」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325,000枚
澳門幣二元325,000枚
澳門幣二元五角325,000枚
澳門幣三元325,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325,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萬八千三百三十三張小版張,其中二萬七千零八十三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4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0/2004

刊登日期:

2004.10.4

版數:

1767-1768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第8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九月二十二日第24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第24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國土木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執行「澳門大學A1課室樓及行人天橋建造承包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中國土木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澳門大學A1課室樓及行人天橋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46,258,589.80(澳門幣肆仟陸佰貳拾伍萬捌仟伍佰捌拾玖元捌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22,000,000.00
    2005年$ 24,258,589.80

    二、 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2、次項目 3.021.093.45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4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0/2004

    刊登日期:

    2004.10.4

    版數:

    1768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批准澳門賽馬有限公司自本批示刊登日起試辦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為期一百八十日,期限可經由特許實體批准續期。
  • 第32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第24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
  • 相關類別 :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賽馬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
  • 第24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考慮到專營公司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為了獲得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許可延期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贊同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以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公證書簽訂且經多次修訂的賽馬經營特許合同第四條第五款,以及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末段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公佈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22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至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

    二、賽馬投注經紀業務仍受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範。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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