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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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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6/95/M號訓令

第246/95/M號訓令

八月二十八日

按照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三款之規定,須要核准澳門高等教育機構之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雙語制政策之發展以及眾多新學習計劃之實施促使須特別注意本地人才之培訓,使彼等做好準備以便在以中文為教學語言之小學教有制度下教授葡文。

基此;

在澳門大學建議下;

澳門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著令如下:

第一條‧核准本訓令附件I及II所載之小學葡語教師培訓課程之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其為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第二條‧該課程授予專科學位。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

附件 I

小學葡語教師培訓課程

學術及教學編排

1. 課程之學術範圍:教有學。

2. 課程之正常期限:六個學期(每六個月為一學期)。

3. 完成課程所需最少學分及學時總數:2120個學時/137個學分。

———

附件 II

學期 範圍 科目 每學期
學時
學分
第一 教育學 教育學入門 60 4
語言學 語言學入門 60 4
葡語教育應用語言學 I(小學) 45 3
語言、文學及文化 葡語表達技巧 I 45 3
中國語言及文化 I 45 3
葡國語言及文化 I 45 3
葡國文學 I 45 3
第二 教育學 教學法 60 4
研討學* 多種文化教育 20 -
語言學 葡語音韻學及詞法 45 3
葡語教育應用語言學 II(小學) 45 3
語言、文學及文化 葡國語言及文化 II 45 3
葡國文學 II 45 3
葡語表達技巧 II 45 3
中國語言及文化 II 45 3
第三 教育學 發育與學習心理學 I 45 3
研討學* 個人與社會育 30 -
語言學 葡語句法及語義學 I 45 3
葡語教育應用語言學 III(小學) 45 3
語言、文學及文化 葡語表達技巧 III 45 3
澳門歷史 I 45 3
中國語言及文化 III 45 3
葡國語言及文化 III 45 3
第四 教育學 發育與學習心理學 II 45 3
視聽文化 45 3
語言學 葡語教育應用語言學 IV 45 3
葡語句法及語義學 II 45 3
語言、文學及文化 葡語表達技巧 IV 45 3
澳門歷史 II 45 3
中國語言及文化 IV 45 3
葡國語言及文化 IV 45 3
第五 教育學 教育之社會分析 60 3
各類活動研討會(小學) 45 3
語言學 心理語言學 45 3
語言、文學及文化 中國語言及文化 V 45 3
葡語表達技巧 V 45 3
兒童文學 45 3
教學實踐   75 5
第六 教學實踐   360 24

* 研討會之出席屬強制性,但不予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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