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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三月六日第13/95/M號法令賦予高美士中葡中學教學自主權,從而使之脫離澳門利宵學校。
另一方面,由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七日第1779號立法性法規訂定之伯多祿官立小學之組織,現已不能配合教育管理之新要求。
此外,鑑於有必要在一九九七/九八學年作適當準備,使以葡語為教學語言之現行官立教育正確過渡到未來之葡語學校,故須重整澳門利宵學校。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本法規訂定澳門利宵學校之組織,該校以下簡稱為“利宵學校”。
利宵學校由一綜合基礎教育之單位及一中等教育單位組成,分別名為伯多祿單位及殷皇子單位。
一、利宵學校之領導機關由一名校長及四名副校長組成。
二、校長及副校長係由總督根據教育暨青年司(葡文縮寫為DSEJ)司長之建議以批示委任;校長從教育暨青年司之教學人員或高級技術員中甄選,副校長則從教學人員中甄選。
三、為薪俸之效力,校長及副校長分別等同於處長及組長。
四、校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育暨青年司司長指定之副校長代任;如無指定,則由實際執行職務且負責日間課程最高教學程度之副校長代任。
一、在領導機關出任職務有權獲減少授課時數,且為法律之效力,等同於執行教職。
二、校長及負責基礎教育第一階段之副校長完全免授課,而其餘副校長僅向一個班級授課。
三、有關因擔任其他職務而獲減少教學時數之情況,載於以總督批示核准之利宵學校運作規則內。
利宵學校領導機關成員之任期於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利宵學校之教學委員會為一在教學及教學法、指導及跟進學生、培訓教學人員及非教學人員、推展教育活動及社會文化活動等領域內負責教學協調及教學指導,並向領導機關提供輔助之機關。
一、利宵學校之行政輔助部門由一負責一般文書處理之行政輔助中心組成。
二、為薪俸之效力,行政輔助部門之負責人等同於組長。
利宵學校之教學技術輔助、教育指導及運作規則由總督以批示核准。
一、消滅伯多祿官立小學及殷皇子基礎暨中等教育學校,而其現有之財產、檔案及其餘文件轉由利宵學校負責。
二、利宵學校負責證明在上款所指學校發生之情況及進行之活動。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一、
a) ....................
b) ....................
c) ....................
d)中葡中心小學、何東中葡小學、北區中葡小學、巴波沙中葡小學、氹仔中葡小學及路環中葡小學;
e)澳門利宵學校;
f)高美士中葡中學。
二、在澳門利宵學校內設有一行政輔助中心。
三、 ....................
一、在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所指之表一之第II點內,設立如下職位:
二、在上款所指表之第II點內,消滅如下職位:
廢止下列法規:
a)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七日第1779號立法性法規;
b)一九六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第1795號立法性法規;
c)一九七零年九月十九日第1828號立法性法規;
d)五月十二日第20/73號立法性法規;
e)十二月十七日第50/77/M號法令;
f)七月一日第38/91/M號法令;
g)七月五日第33/93/M號法令。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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