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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共和國議會根據《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i項及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五款之規定,議決如下:
第一條—— 共和國議會議決通過《萬國郵政聯盟章程第五份附加議定書》、簽署聯盟法規時作出之聲明、《萬國郵政聯盟總規章》及其附件、《萬國郵政聯盟會議內部規章》、《萬國郵政公約》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包裹的協定》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葡憚漕顝w》及《關於郵購的協定》。
該等法規在一九九四年漢城舉行之第二十一屆萬國郵政聯盟會議上獲通過,並取代一九八九年在華盛頓舉行之第二十屆萬國郵政聯盟會議之最後法規;上述法規之法文原文及葡文譯本附於本決議。
第二條—— 重申在簽署法規時作出之聲明中之聲明II之內容及下列保留內容:《萬國郵政公約》之最後議定書第五段第VII條,《關於郵政包裹的協定》之最後議定書第一段第XIV條,及同一最後議定書第五段第XV條。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通過。
共和國議會議長António de Almeida Santos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第114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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