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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阿富汗局勢的十月十五日第1267(1999)號決議、十二月十九日第1333(2000)號決議及一月十六日第1390(2002)號決議,這些決議分別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二零零一年五月九日第十九期及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又鑒於上述第1267號決議所設立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委員會(塔利班制裁委員會),根據第1267(1999)號決議、第1333(2000)號決議及第1390(2002)號決議的規定,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發出一份關於被認定為屬於或與塔利班和阿爾蓋達組織有聯繫的個人或實體的最新名單;
再者,鑒於本份名單將取代塔利班制裁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所修正的前一份名單,且已包括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SC/7788號文件)、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一日(SC/7794號文件)、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九日(SC/7794/Rev.1號文件)、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SC/7803號文件)和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二日(SC/7842號文件)所作更新。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由塔利班制裁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二日更新的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新名單。該名單的英文原文連同相關的中葡文譯本一起公佈。
二零零三年九月三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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