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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訂於海牙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約自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起在冰島和締約國之間生效,包括在冰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生效。
上述公約的法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七一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公約的中文譯本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並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作出更正及重新公佈。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發佈。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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