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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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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2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污水處理廠蓄水池容量擴充」設計及工程,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澳門污水處理廠蓄水池容量擴充」設計及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MOP$45,837,127.00(澳門幣肆仟伍佰捌拾叁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0年................................$9,167,500.00
2001年................................$35,000,000.00
2002年................................$1,669,627.00

二、二零零零年的負擔將會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2、分類項目8.044.018.18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一年及二零零二年之負擔將會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2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0

刊登日期:

2000.12.26

版數:

141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73/84/M號法令 - 管制在儲金科施行之房屋優惠貸款基金。
  • 相關類別 :
  • 儲金局 -
  • 第22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核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規章之七月七日第73/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郵政儲金局MOP400,000.00(澳門幣肆拾萬圓整)作為二零零零經濟年度管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之報酬。

    二、上款所指之費用由居屋貸款優惠基金支付。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2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0

    刊登日期:

    2000.12.26

    版數:

    141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2/89/M號法令 - 核准郵電司新組織章程--若干撤消。
  • 相關類別 :
  • 郵政局 -
  • 第22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一月九日第2/89/M號法令核准之《郵政局組織規章》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郵政局服務人員專用工作證式樣,上述式樣載入本批示附件。

    二、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90毫米x54毫米,當中印有寫上中、葡文工作證字樣的紅色長帶和郵政局的標誌。

    三、工作證除持證人的相片外,還載明持證人的姓名、職級、工作證編號、有效期,局長的簽名、持證人的簽名和使用指引。

    四、工作證由郵政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簽發,並在持證人相片下角蓋上郵政局專用鋼印。

    五、工作證由郵政局發出。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3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0

    刊登日期:

    2000.12.26

    版數:

    1413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 第23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十二月十三日第23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條所定之分段支付
  • 廢止 :
  • 第475/99/M號訓令 - 修改十二月三十日第255/98/M號訓令第一條所訂定之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84/88/M號訓令 - 核准與Manuel da Conceição Machado Vicente建築師簽訂興建筷子基社會坊計劃書。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23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五月十六日第84/88/M號訓令,判給Manuel da Conceição Machado Vicente建築師制定「筷子基平民坊」興建計劃。

    然而,七月十七日第116/89/M號訓令、十月二十三日第284/95/M號訓令、九月三十日第243/96/M號訓令、十二月二日第248/97/M號訓令、十二月三十日第255/98/M號訓令及十二月六日第475/99/M號訓令分別對上指合同作出修改。

    護堤及填海工程已完成,由上指建築師設計之樓宇興建工程亦將於二零零一年展開,這導致修改對工程的技術支援所作的支付,因而須修改十二月六日第475/99/M號訓令所定撥款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十二月六日第475/99/M號訓令第一條所定之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1988................................ $ 851.805,90
    1989................................ $ 1.602.672,30
    1991................................ $ 534.128,80
    1995................................ $ 1.690.650,40
    1996................................ $ 1.510.090,00
    1997................................ $ 671.329,20
    1998................................ $ 519.076,80
    1999................................ $ 37.077,00
    2001................................ $ 352.995,00
    2002................................ $ 352.995,00

    二、二零零一年及二零零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在批示第一項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經濟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四、廢止十二月六日第475/99/M號訓令。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3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0

    刊登日期:

    2000.12.26

    版數:

    1414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23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瑞權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黑沙環/祐漢區重整承攬工程」,其執行期跨越一經濟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瑞權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黑沙環/祐漢區重整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MOP $ 3,174,845.60(澳門幣叁佰壹拾柒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圓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0年.......................$1,428,680.50
    2001年.......................$1,746,165.10

    二、二零零零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10、分項目8.051.055.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一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條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經濟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3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0

    刊登日期:

    2000.12.26

    版數:

    1414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3/98/M號法令 - 核准發出衛星電視廣播業務准照之制度。
  • 相關類別 :
  • 互聯網服務 - 電信管理局 -
  • 第23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提供衛星電視廣播電信服務要求有關經營人在技術,財政及企業上均具有高度能力;

    又鑑於“中華衛星電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具備必要條件,能以適當方式提供上述服務;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月十九日第3/98/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中華衛星電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獲發准照並根據附於本行政長官批示並成為其組成部份之准照所載之規定及條件,提供衛星電視廣播電信服務。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第1/2000號准照

    第23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

    衛星電信電視廣播服務

    1. 目的

    1.1.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通過本准照授予“中華衛星電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為“Companhia de Televisão por Satélite China, (Grupo), S.A.”,英文名為“China Satellite TV(Group)Company Limited”,總部設在澳門,在澳門商業及汽車登記局登記之法人商業企業主登記編號為14191(SO),下簡稱“ 持牌人”,以六個不同節目提供衛星電信電視廣播服務之權,為此准予:

    1.1.1. 與取得准照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電信系統經營人簽立合同,通過1.1.所指的頻道進行衛星傳輸及廣播;

    1.1.2. 開展13.2所指的附帶業務;

    1.1.3. 建立及操控對實現本准照所定條件所需的、開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或外的私用電信系統,但其分系統及設備須領有法律所定的准照和許可。

    1.2. 持牌人經行政長官批示批准並繳納有關費用後,可以增加節目數目。

    2. 定義

    本准照內下列用詞定義為:

    1)衛星電視廣播服務——無線電通信服務,其內的電視信號,在不影響由第三者轉播下,由持牌人通過太空站發出或轉播,供不論個人或集體的一般公眾直接接收;

    2)第三者轉播——由持牌人批准的實體以任何電信途徑接收及廣播由持牌人提供的組成衛星電視廣播服務的節目;

    3)頻道——用作傳播某個節目的技術路徑,其技術特徵應以國際電信聯盟(UIT)有關條文之所定為準;

    4)節目——按某個概括性或特定性的節目安排而設定的視聽內容,及通常以一個與它相關的標記予以識別;

    5)節目安排——用作在指定運作時間內播出的一系列互不相同的及經選定的視聽內容組合。

    3. 提供服務的形式

    提供以下兩種形式的衛星電視廣播服務:

    1)無償形式,一般公眾毋須向持牌人付任何費用而使用服務;

    2)收費形式,一般公眾向持牌人或其批准的第三者繳付某項費用而使用服務。

    4. 公用電信系統

    4.1. 本准照不給予持牌人建立及操控用以廣播許可節目的公用電信系統的權利;

    4.2. 如證實獲准持牌的電信系統的經營人無能力或能力不足時,持牌人取得適當的准照後可建立及操控一個合適的公用電信系統;

    4.3. 可由在國際電信聯盟法律文件留給衛星廣播服務使用的或可留給其他電信服務使用的頻帶內運作的衛星,提供衛星電視廣播服務。

    5. 有效期

    5.1. 本准照的有效期為十五年,由發出日起計,但不妨礙行政長官與持牌人在准照生效的第十年內對本准照的各項條件進行檢討。

    5.2. 持牌人可在期滿前一年向行政長官提出有依據的申請,在符合發出准照所需的法定條件和要求時,以相同或較少的期限續期。

    6. 開始提供服務

    持牌人必須在本准照發出日起一年期內,按照附同的計劃,開始提供服務。

    7. 擔保

    7.1. 本准照發出後三十天內,持牌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一間代理銀行繳存現金澳門幣二百五十萬元或以屬於即付擔保形式的有資格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擔保。

    7.2. 擔保用以保證持牌人履行本准照產生的義務,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動用擔保金償清在本准照範圍內有權收取的款項。

    7.3. 如擔保金按上款規定被動用,持牌人須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予以重置。

    7.4. 本准照如因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被放棄或撤銷,擔保金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7.5. 本准照期滿時或因不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被撤銷時,擔保金即時歸還。

    7.6. 如本准照因不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中止期間內為維持擔保金而產生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

    8. 稅項

    8.1. 持牌人對每個播出的節目,繳澳門幣拾萬元的稅金。

    8.2. 持牌人還需對獲發牌之服務及附帶業務的毛收益,繳付3%的年度稅。

    8.3. 上兩款所述的稅金經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通知後向財政局繳納,前者在每個節目開始廣播之前交納,後者採用每年度首季內交納對上年度稅金的方式交納。

    9. 准照所產生權利的可轉移性

    未經行政長官的預先許可,本准照產生的權利不得以有償或無償形式轉移。

    10. 持牌人要求的放棄及中止准照

    10.1. 持牌人於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行政長官後,可以隨時放棄本准照授予的權利。

    10.2. 在持牌人要求下,本准照得被中止少於一年。

    11. 不遵守所引起之中止及撤銷

    11.1. 當持牌人不遵守授予准照時所定的規定及條件,尤其出現下列情況時,行政長官可在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建議下,中止本准照:

    11.1.1. 不按期限開始提供獲發牌服務;

    11.1.2. 因直接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在未經批准時, 全部或局部中止服務的提供;

    11.1.3. 因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中斷服務超過一年;

    11.1.4. 安裝與操作未獲發牌的設備及提供未獲發牌的服務;

    11.1.5. 違反24.1及24.2的規定;

    11.1.6. 不按規定提交或重置擔保金;

    11.1.7. 欠交本准照產生的稅款;

    11.1.8. 未經批准下轉移本准照產生的權利;

    11.1.9. 再次不遵守監察實體的指示或建議;

    11.1.10. 持牌人將公司總部或行政中心遷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11.1.11. 未經批准下,改變持牌人公司的宗旨,減少股本或將公司合併,分割或解散;

    11.1.12. 破產,訂立債權人協議或協定,或轉讓持牌人資產的主要部分。

    11.2. 未經持牌人答辯之前不得聲明准照中止或撤消。

    11.3. 因不履行義務之中止或撤銷本准照,持牌人無權索取任何賠償,並須繳納應繳的稅金。

    11.4. 中止或撤銷本准照,不豁免持牌人承擔如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或受法定的其他處分。

    12. 以公眾利益為理由的中止或撤銷

    12.1. 除上述條文所提出的情況,行政長官可以在依法保護持牌人的權利下,以公眾利益為理由中止本准照。

    12.2. 以公眾利益為理由的中止或撤銷,持牌人均有權獲得賠償。

    12.3. 賠償的計算方法是,如屬中止,按中止期計算,如屬撤銷,按撤銷時至本准照期滿日的尚餘期間計算。

    12.4. 無論中止或撤銷,賠償金額為,賠償標的年數乘以持牌人在中止日或撤銷日之前三年的平均純利的80%。

    12.5. 如賠償標的期間不足一年,以12為分母,賠償標的月數為分子組成分數計算。

    12.6. 本准照生效不足三年出現上述任一情況時,上款所定80%的賠償限額不適用。

    13. 持牌人公司的宗旨

    13.1. 持牌人公司的宗旨必須包括提供衛星電視廣播服務。

    13.2. 持牌人還可自己或與其他個人或法人合夥經營下列附帶業務:

    13.2.1. 廣告業;

    13.2.2. 提供專業培訓及技術支援服務;

    13.2.3. 與節目贊助有關的業務;

    13.2.4. 與製作場所時間製作及剪接有關的業務;

    13.2.5. 錄製、出版、出售視聽刊物及與本身業務有關的其他產品;

    13.2.6. 在新聞局預先批准下租賃節目時間;

    13.2.7. 洽商用於服務的解碼器及其他設備或器材如﹕出租,“融資租賃”或出售;

    13.2.8. 裝置用作接收衛星廣播收費服務的基建及設備;

    13.2.9. 與其他廣播機構進行視聽作品業務。

    13.3. 提供或經營13.2所指的服務及業務,不可對持牌人的主要宗旨及本准照的規定和條件造成影響。

    14. 持牌人的總部及章程

    14.1. 持牌人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部及行政中心。

    14.2. 持牌人的章程應遵守現行法例及本准照的規定和條件。

    14.3. 持牌人未經行政長官預先批准,不可做出下列行為:

    14.3.1. 改變公司宗旨;

    14.3.2. 減少公司股本;

    14.3.3. 分割、合併或解散公司。

    15. 公司股本及公司在其他公司參資

    15.1. 持牌人全數到位的公司股本為澳門幣一仟萬元。

    15.2. 代表持牌人公司股本的股票,可在證券市場上市。

    15.3. 持牌人可自由在其他公司參資。

    16. 賬目的查核及提交

    16.1. 持牌人的賬目須每年由公認有資格及能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核數公司查核。

    16.2. 持牌人須在每個營運年度結束後一百二十天內向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提交經過查核、證明和通過的業務報告和賬目。

    17. 計劃

    17.1. 持牌人須提交整個准照有效期的總體計劃以及各個五年計劃,其內尤其包括下列資料﹕

    17.1.1. 落實計劃的所需投資;

    17.1.2. 人員結構;

    17.1.3. 使用者及繳費用戶的預計數目;

    17.1.4. 頻道數目及有關的節目安排計劃。

    17.2. 持牌人還須提交各個年度計劃,其內尤其包括﹕

    17.2.1. 提供服務所需系統的說明,指出其經營人名稱,衛星的名稱、國籍及頻率, “轉發器” 數目以及信號的覆蓋範圍;

    17.2.2. 操作方法及技術發展計劃;

    17.2.3. 收費服務的收付款方式及發票方法。

    17.3. 總體計劃及首個年度計劃,分別為附件 I 及 II 所載者。

    18. 持牌人的權利

    18.1. 除法律或本准照其他條文所規定之權利外,持牌人尚有下列權利:

    18.1.1. 按照適用法例的規定,連接樓宇的電信基礎設施;

    18.1.2. 人員及車輛作適當認別後,因工作需要時,可自由進出公眾地方;

    18.1.3. 進出按用戶合同規定安裝有設備的地方;

    18.1.4. 為轉播自己提供的節目,與第三者簽立合同及收取回報;

    18.1.5. 向繳費用戶和使用者提供服務收取費用及其他價錢。

    18.2. 行使18.1所賦予權利時引起的損毀,由持牌人專責修理。

    19. 持牌人的義務

    19.1. 除法例及本准照訂明的其他義務外,持牌人尚有下列義務:

    19.1.1. 持牌人必須擁有必要的人力、技術、器材及財力來維持其獲發牌之服務的提供;

    19.1.2. 在經營方式及在提供本准照範圍內服務上,採用緊隨發展趨勢的技術;

    19.1.3. 確保持續提供獲發牌之服務;

    19.1.4. 實施必需的工作,使本准照包含的設施和設備有良好的保養;

    19.1.5. 確保建立資訊服務及一般公眾的申訴服務;

    19.1.6. 向監察實體提供良好執行任務所需的資料和解釋;

    19.1.7. 與第三者簽立合同轉播自己的節目,須通知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並指出對方簽約人的名稱、轉播合約概括的範圍、繳費用戶或使用者的預計數目及其他視為適當的資料;

    19.1.8. 準時交納本准照範圍內的應繳稅;

    19.1.9. 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廣播信號覆蓋之國家或地區的現行法律、及有權限之實體依法向其發出的命令、強制令、指令、指引、建議和指示;

    19.1.10. 執行由國際電信聯盟所確定國際適用之規定。

    19.2. 提供收費服務時,持牌人還須﹕

    19.2.1. 提供終端設備,包括取得服務用的解碼器,以及在繳費用戶要求及繳付適當報酬下,確保其安裝和保養;

    19.2.2. 確保建立維修部及報損服務;

    19.2.3. 發給繳費用戶詳盡的帳單。

    20. 與其他經營者及客戶之關係

    如該客戶已滿足其需求之條件及遵守由法律條文及適用規定所要求之條件,持牌人不能以任何形式拒絕提供服務。

    21. 提供服務的持續性

    21.1. 持牌人必須按照本准照之規定第17條所指之計劃,及與其他經營者或客戶訂立協議的內容,保證能持續提供服務。

    21.2. 因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批准在任何電信系統或分系統組件上進行工事或因非歸責於持牌人的行為或事實,方得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但因不可抗力迫使即時實行,以免造成更大損失的情況,不在此限。

    21.3. 持牌人不在上一款預料的情況下,因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而對使用者、繳費用戶或第三者造成的損失,由持牌人承擔責任。

    21.4. 如預料會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須向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繳費用戶及有需要時向市民大眾作合理的預先通報,說明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的時間、地區及原因。

    22. 服務的素質

    22.1. 持牌人必須按照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訂定的基本素質指標,提供許可服務。

    22.2. 持牌人在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要求下,須提供足以對本身各項業務做素質評估的一切報告、資料及數據。

    23. 頻道和節目的改動

    廣播的頻道和節目每有改動,應提前十五天通知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並指出﹕

    1) 頻道或節目之名稱;

    2) 負責實體,來源國或地區;

    3) 內容概述或節目時間表;

    4) 啟播或重新啟播的日期及接收地理範圍。

    24. 節目內容

    24.1. 持牌人播送或轉播節目,內容應切合收視公眾的社會,政治及文化價值。

    24.2. 播送只適合成人收看的節目時,持牌人須通過設置阻止收視或收聽的電子儀器或其他儀器,確保不能直接進入該頻道。

    24.3. 為公眾利益或為遵守適用的國際法律文件而有必要時,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可命令中止一個或多個節目或取消一個或多個視聽組合。

    24.4. 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及持牌人之間可訂立與許可服務有關的協議或行為守則。

    25. 收費服務

    25.1. 收費服務須在客戶先行同意接納已知悉的條件下提供。

    25.2. 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繳費用戶訂立的合同,其內載明上款所指的條件和規定,最低限度要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官方語言表述。

    25.3. 收費可包括由一或多個節目組成的不同套裝服務, 可包括或不包括定時收視服務。

    26. 向其他經營商及繳費用戶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

    26.1. 持牌人可在下列情況下, 中止或終止提供服務予其他人或客戶﹕

    26.1.1. 不履行有關合同或其他適用規則;

    26.1.2. 阻止行使18.1.3.所指的通行權;

    26.1.3. 在協定期間內欠交任何有關服務之收費或款項;

    26.1.4. 對持牌人擁有的設施、接收器或任何設備做欺詐行為;

    26.1.5. 未得持牌人書面批准向第三者提供服務。

    26.2. 遇有26.1.1.至26.1.3.所指情況,須提前通知有過失之經營人或繳費用戶, 使有充分時間彌補過失。

    27. 收費

    27.1. 由持牌人提供的收費服務, 將由享用者按年度計劃內所載的收費及收付款方式付費。

    27.2. 訂定收費時, 在顧及持牌人投資的商業效益的需要下, 應盡量貼近分項評估後的服務成本。

    27.3. 發給繳費用戶的發票應適當地列明所提供的服務及適用的收費。

    28. 監察實體

    28.1. 對本准照規定的履行及持牌人在准照範圍內的業務進行監察,由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負責;對節目內容的監察,由新聞局負責。

    28.2. 上款所指實體將採取認為適當的措施執行本身的監察權限,尤其對服務的控制及持牌人對義務的履行;並可用認為合適的方式及在認為合適的時間,查證由持牌人提交的報告、 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

    29. 監察

    為上條規定之目的,持牌人必須﹕

    1)任由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人員通行本身的一切設施;

    2)向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及新聞局提供一切對實施監察工作所需的資料和解釋,及給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3)任由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索閱一切簿冊、記錄及文件;

    4)在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要求下當面進行測試, 以評估設備的特徵和狀況、提供服務的條件;

    5)局部或全部中斷服務時,先行通知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 並於隨後五個辦公日內以書面確認及作出解釋 。

    30. 調試

    30.1. 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可以測試、調校及在需要時確認用於提供服務的儀器,包括屬於持牌人但由繳費用戶使用的設備。

    30.2. 上款所指測試及調校的費用, 由持牌人承擔。

    ———

    澳門中華衛星電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十五年總體發展計劃

    1. 項目背景:

    自1999年澳門回歸祖國以來,在澳門政府的大力支持扶植下,中華衛星通信集團在澳門陸續投資建設了中華國際教育網絡、澳門萬維寬頻網絡等信息媒體科技產業項目。尤其是在使用衛星電視技術用於遠程教育、遠程醫療、政府上網、電子商務等方面抓住市場機遇,取得了良好的項目發展,在此基礎上,為適應信息網絡與傳統電視媒體組合發展的國際化趨勢,擴大衛星電視應用範圍,達到國際商業化競爭優勢目標,形成澳門“新媒體”服務系統,提高澳門的國際市場競爭能力。儘快開通澳門中華衛星電視臺,將填補澳門信息網絡媒體的空白,是發展澳門科技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2. 項目概述:

    澳門中華衛星電視集團公司以澳門為基地,突出體現澳門科技產業發展新增長點,充分利用衛星通信的獨特優勢和與國內知名電視台以及東南亞各國電視機構結成緊密合作聯盟的優勢,建立具有HDTV(高清晰度數字電視)、DVB(數字壓縮電視)組合功能,在亞洲具有領先技術水準的多頻道、多語言、多功能、多種技術體制相結合的服務於整個亞太地區的新媒體電視網絡平臺,將澳門中華衛星電視網絡建成國際一流技術、體現新媒體特點、衛星廣播互動的全新服務模式、促進各國之間文化經濟交流、充分反映澳門科技創新發展標誌的媒體傳播樞紐,從而提升澳門在亞太經濟格局中的國際地位。

    3. 建設目標:

    創建具有HDTV、DVB組合技術功能特點的澳門中華衛星電視公司和相應的衛星電視頻道台運營公司,在三年時間內陸續開設六個衛星數字電視頻道,重點突出科技、教育、文化、體育、影視、金融等服務方向,使用中國大功率通信衛星,用戶覆蓋範圍整個亞太地區,填補澳門信息媒體產業的空白。

    中華衛星電視公司計劃開辦六個衛星電視頻道台:

    3-1. 中華衛視澳門科教台;

    3-2. 中華衛視中華傳媒台;

    3-3. 中華衛視歐亞影視台;

    3-4. 中華衛視體育奧運台;

    3-5. 中華衛視金融生活台;

    3-6. 中華衛視環球旅遊台。

    中華衛星電視平臺在技術上實現與國內、亞洲地區國家寬頻網絡傳輸的連接,成為國內電視節目走向世界、國際電視節目進入中國的交換傳輸中心和節目編輯服務中心,成為中國媒體連接世界的橋梁和紐帶。

    中華衛星電視平臺將聯合澳門廣播電視公司開通“澳廣視”衛星電視頻道,將具有悠久歷史的“澳廣視”通過衛星傳送擴大覆蓋範圍至國內和亞太地區,對擴大宣傳澳門的政治、科技、文化、經濟、旅遊等諸多方面起到積極的作用。

    4. 投資規模

    中華衛星電視項目投資將基於已經在澳門投資的衛星寬頻網絡系統基礎設施以快速擴建方式進行,首先擴建澳門HDTV、DVB綜合技術特徵的衛星電視技術網管平臺,兼顧組合設立在澳門萬維網網絡中心,中華通信北京衛星網管中心、寬頻數據中心,香港、新加坡衛星關口站構成全新的技術覆蓋網絡,成為亞洲地區最先進的信息媒體服務系統。

    本項目的投資計劃將分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擴建澳門電視新媒體網管平臺,投資額為1000萬澳門幣,與已經投資1500萬美圓(折合1億100萬澳門幣)建設在澳門、北京、廣州的節目製作與交換、傳輸與管理基地構成整體系統,總投資額達到不少於1億2000萬澳門幣。

    第二階段將在澳門申請土地和建設5000平方米的電視新媒體多功能綜合大樓,形成澳門為發送中心,香港、臺灣、新加坡為網關節點的節目製作、衛星廣播、網絡互動、計費管理、信息集散、用戶服務為一體的多頻道、多功能、大容量國際化新媒體產業基地。

    第三階段開始實施五年投資計劃,擴大電視節目資源製作、國內、亞洲地區用戶接收站設置。預計總投資額達到5億澳門幣。

    第四階段實現十年內投資總額不少於15億澳門幣的投資目標。

    第五階段實現十五年內投資總額不少於20億澳門幣的投資目標。

    5. 頻道台規劃

    2000年首年度在澳門回歸祖國一周年開通一個科教電視臺。

    2001年第二季度,陸續開通二個衛星電視頻道台,總開通頻道台數量達到三個。同時正式在國內設立澳門中華衛視北京記者站、廣州記者站。在得到澳門政府的批准後即可快速實施建設工程。其中一個頻道台重點突出HDTV衛星電視技術應用服務,一個頻道台重點突出HDTV、DVB組合應用服務。

    2002年第二季度,陸續開通三個衛星電視頻道台,總電視頻道台的數量達到六個。目標是在第二年技術網絡不斷完善提高的基礎上擴大經營效果和運營規模,形成集團化、集約化、網絡化經營的管理局面,成為政府信得過、節目受歡迎的澳門科技信息媒體產業。澳門中華衛星電視將成為緊密依靠中央政府、澳門政府的媒體機構,成為宣傳中央政府、澳門政府政策的窗口,溝通中國科技教育、信息媒體走向世界的橋樑。

    6. 發展戰略

    隨著國家對新聞媒體的總體發展政策調整,目前採用的電視媒體制播分離體制將被陸續停止使用,通信與媒體組合發展將成為重點方向,澳門中華衛星電視公司積極適應國家的整體發展規劃,配合澳門政府的科技發展戰略,爭取加入國家信息媒體集團的重組行列,確保對澳門信息媒體、網絡通信產業適應國家大的政策環境。

    澳門中華衛星電視公司以整體組合成為集團化運營格局,充分利用中國即將進入WTO的國際大環境,抓住北京申辦2008奧運的良好機遇,大力營造澳門信息媒體全面與國內媒體機構聯合發展之基礎。爭取在短時間內達到國際上市運營之目標,為澳門的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7. 組織結構

    澳門中華衛星電視公司擁有一批具有衛星通信、電視發送技術、節目編制管理、用戶商業服務的優秀高級管理人才(見管理機構附件),具備了國際化信息媒體運營的基本環境和條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扶植下,澳門中華衛星電視有足夠的能力成為澳門媒體科技產業的重要力量。

    有效的推動中華衛星電視臺的整體運作,公司將從內地和澳門聘請相關人士組成專家委員會,指導和推動電視媒體的戰略發展。

    本項目預計所需管理、工作人員200人,初期約50人(在澳門工作20人,在國內工作30人),並根據項目發展需要陸續增加人員。

    中華衛星電視公司以國際化商業公司的形象創建澳門“新媒體”產業,以優化組合衛星電視頻道運營模式徹底改變出租頻道經營權的落後管理方法,有利於樹立澳門衛星電視科技產業整體形象和促進澳門科技產業國際地位的提高。

    8. 市場定位

    中華衛星電視項目的用戶市場主要包括澳門、香港、臺灣、中國內地、亞太國家、中東和部分歐洲地區。用戶通過有線電視系統、衛星電視直收、電視節目轉播收看節目。

    本公司將通過眾多的優秀節目和廣泛的商業合作,在兩年後實現用戶收視率達到3億人口的商業目標。

    9. 商業運營

    本公司的商業結構和經濟效益的獲得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通過電視廣告製作、分銷、代理、合作、分拆、聯營的方式獲得經濟收入。

    通過電視欄目的合作、合辦、代理、播出取得版權和效益。

    通過與各類電視機構、電視臺、媒體開展業務聯合,節目合作及發行,網絡互聯等,提高電視臺知名度和增強自身實力。

    發行各類電子出版物和書刊、雜誌。

    提高節目製作和傳輸手段的技術含量和素質,擴大傳播市場。

    採用靈活的市場策略和具有競爭力的價格定位及其方便周到的服務。

    開拓具有商業競爭力和客戶市場資源的頻道經營戰略,吸引投資和策略夥伴。

    ———

    澳門中華衛星電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

    首年度工作計劃

    1. 頻道計劃

    2000年12月,在澳門回歸祖國一周年前將首先開通中華衛視澳門科教電視臺,作為澳門人民向中央政府和全國人民展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領導下澳門科技教育項目得到大力發展的獻禮項目(見節目開辦計劃附件文件)。

    實現這一目標,中華衛星電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澳門科教電視臺股份有限公司已基本完成了前期的準備工作。中華衛星電視公司與中國教育電視臺、中國北京電視臺聯合達成了戰略合作夥伴,以電視欄目合作方式與國內主要電視媒體機構聯合制作儲備了至少不低於1500小時的衛星電視節目。在國內成功地與北京電視臺聯合主辦了“2000年北京國際旅遊節”衛星電視現場直播,與全國政協、中國中央電視臺聯合主辦了為弘揚中國民族文化的京劇演唱會現場錄製衛星電視,形成了政治可靠、質量優秀的衛星電視節目資源儲備基礎。

    澳門科教電視臺以傳播科學、教育信息為主要節目內容,播出與科教主題相關的科普知識、健康飲食、科技與生活、科學製作、科教漫遊、教育面面觀、自學成才、關心下一代、人類歷史與科技、校園內外、成人教育、教育改革、科教世界等節目。採用粵語、普通話、英語三種語言播出,以中國內地、香港、澳門、臺灣及其亞太地區觀眾為服務對象。以科教興國戰略為宣傳主導地位,以澳門為窗口,通過嚴肅活潑、生動形象、寓意深刻、喜聞樂見的電視節目,予科教知識融入千家萬戶的生活之中,營造出人人愛科學、終身受教育的社會氛圍,以科教為紐帶,帶動和促進亞洲地區的文化、經濟交流和發展。

    2. 技術操作

    中華衛星電視澳門科教台技術平臺技術方案在澳門部分的籌備工作正在積極進行中,技術方案擬採用MPEG-2/HDTV/DVB全數字高清晰度電視編碼壓縮技術,先期租用宇宙衛星通信公司的9米天線上行系統;使用中國鑫諾一號大功率通信衛星C波段轉發器資源;HDTV、DVB綜合網絡管理中心使用澳門萬維網網管中心;其鏈路組成包括:節目製作和播控中心,上行發射站,衛星轉發器,接收天線及接收機,網絡管理和信息監控。

    為配合澳門中華衛視的節目編輯製作,數據中心、衛星節目輸送等技術設施,北京衛星中心的投資和基本建設工作已經完成。

    2. 商業運營

    澳門中華衛星電視公司初期階段的節目製作、項目策劃分別設置在北京、香港、新加坡。北京衛星中心站負責遠程節目傳送,衛星電視編碼上行站設在澳門。

    本公司充分利用中國即將進入WTO的國際大環境,抓住北京申辦2008奧運的良好機遇,大力營造澳門信息媒體全面與國內媒體機構聯合發展之基礎,爭取在短時間內達到國際上市運營之目標。

    為使澳門科教電視臺在試播開始後,能首先讓澳門的廣大居民和商業機構收看到科教電視臺的節目,本公司將向澳門贈送至少不低於200套的衛星電視接收天線及接收機,以使澳門的千家萬戶和我們一起,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一周年的喜慶日子裏共同分享政府在發展高科技新媒體產業和資訊市場所帶來的勃勃生機和豐碩成果。

    4. 節目安排

    試播階段每天滾動播出19個小時,計劃播出時間:07:00至2:00。節目計劃見《試播節目欄目安排表》,試播階段的主要目的是測試、調整、確定播出技術狀態,試播時間長度初步確定為3個月。

    CSTV 中華衛星電視公司管理機構設置圖

    澳門中華衛星電視(集團)有限公司專家委員會

    序號 姓名 任職機構和職位
    01 王照華 中共中央組織部,前常務副部長。
    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02 李昌 中國科學院,前黨組書記。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前書記。
    中國地區開發促進會,會長。
    03 莊炎林 中國僑聯,前主席。
    04 楊海波 中國教育部,前副部長。
    05 郭福昌 中國教育部,前副總督學。
    06 張管生 中國地區開發促進會,常務副會長。
    07 程光 中國教育部電教司,前司長。
    08 楊名甲 中國教育電視臺,前總工程師。
    中國科協專家委員會,委員。
    09 丁士育 中國廣電部電視技術所,前所長。
    國家HDTV標準專家組,副組長。
    10 陳吉斌 中國廣播通信衛星公司,前副總裁。
    11 盧誼遜 中國中央電視臺國際部,前副主任。
    12 張天林 中國教育電視臺,副台長、總工程師。
    13 李丹林 中國教育電視臺,總編室主任。
    14 劉德雲 中國北京電視臺,總編室副主任。
    15 李純博 中國中央電視臺戲曲音樂部,總導演。
    16 于 江 中國北京電視臺播出部,副主任。

    澳門中華衛視科教電視臺節目播出編排計劃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播出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3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0

    刊登日期:

    2000.12.26

    版數:

    1436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23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珠光工程發展有限公司」執行「NU4 回旋處及NT2 回旋處(路氹連貫公路)間之VU3.3 馬路建造工程」,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珠光工程發展有限公司」訂立「NU4回旋處及NT2 回旋處(路氹連貫公路)間之VU3.3 馬路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MOP $ 31,384,260.00(澳門幣叁仟壹佰叁拾捌萬肆仟貳佰陸拾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0................................$ 10,000,000.00
    2001................................$ 21,384,260.00

    二、二零零零年的負擔將會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5、分項目8.090.032.6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一年之負擔將會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5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0

    刊登日期:

    2000.12.29

    版數:

    1716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第25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旅遊基金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2,122,617.00(貳佰壹拾貳萬貳仟陸佰壹拾柒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零年澳門旅遊基金第三補充預算

    二零零零經濟年度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獨立預算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旅遊局

    旅遊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安棟樑;委員:文綺華,白文浩,蕭愛珊,李天碩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5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0

    刊登日期:

    2000.12.29

    版數:

    1720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 -
  • 第25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二十七日第7/2000號法律第九條,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743,100.00(柒拾肆萬叁仟壹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

    二零零零年追加預算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丁連星,委員:潘志輝,何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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