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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一月二十二日第12/96/M號訓令定出用以計算因僱主單方終止勞動合同而應給付之損害賠償之最高月薪額。
基於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以及自上述訓令生效以來社會經濟之發展狀況,顯示出有需要調整上述金額。
基於此;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意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六款所指之最高月薪額定為澳門幣一萬四仟元。
第二條–廢止一月二十二日第12/96/M號訓令。
第三條–本訓令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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