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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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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5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康寧藥業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降血壓藥物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康寧藥業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降血壓藥物」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750,000.00(澳門幣陸佰柒拾伍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1,557,692.30
2009年 $ 5,192,307.7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九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5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08

刊登日期:

2008.9.16

版數:

956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25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鴻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嘉樂庇、友誼及蓮花大橋景觀照明之維修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鴻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嘉樂庇、友誼及蓮花大橋景觀照明之維修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783,680.00(澳門幣壹佰柒拾捌萬叁仟陸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891,840.00
    2009年 $ 891,840.0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五章「土地工務運輸局」內經濟分類「02-03-01-00-04供水及公共照明網絡之保養」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九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5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08

    刊登日期:

    2008.9.16

    版數:

    956-957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6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澳門固體垃圾自動收集系統——試點項目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的執行合同。
  • 私營機構 :
  • 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 -
  • 第25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第16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訂立「澳門固體垃圾自動收集系統─試點項目的設計/建造、營運/保養」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6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29,073,266.00(澳門幣壹億貳仟玖佰零柒萬叁仟貳佰陸拾陸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6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49,903,766.00
    2007年 $ 36,036,234.00
    2008年 $ 39,812,682.00
    2009年 $ 3,320,584.0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8及07.12.00.00.20、次項目8.044.056.01及8.044.068.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九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5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08

    刊登日期:

    2008.9.16

    版數:

    957-958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第25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房屋局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30,800,000.00(澳門幣叁仟零捌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九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房屋局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 :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30,800,000.00
        總收入 30,8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4-00-00-00-00 經常轉移  
      04-03-00-00-00 私人  
    6-01-0 04-03-00-00-02 家庭及個人 30,800,000.00
        總開支 30,800,000.00

    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鄭國明——委員:李潔如——候補委員:李天碩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08

    刊登日期:

    2008.9.16

    版數:

    958-966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更正 - 刊登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第十條的中文文本。
  • 相關法規 :
  • 第4/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樓宇維修基金。
  • 第10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樓宇維修無息貸款計劃規章》。
  • 第21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樓宇維修資助計劃規章》。
  • 第44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規章》。
  • 相關類別 :
  • 房屋 - 房屋局 - 樓宇維修基金 -
  • 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九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制定“樓宇管理資助計劃”制度。

    第二條

    範圍

    一、“樓宇管理資助計劃”旨在鼓勵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樓宇選出管理機關和設立共同儲備基金,以提高樓宇的管理素質。

    二、上款所指的資助是用以補助:

    (一)為選出管理機關及設立共同儲備基金而依法召開的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所有人大會第一次會議而引致的費用;

    (二)已選出管理機關的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為設立共同儲備基金而依法召開的所有人大會而引致的費用。

    三、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第一款所指的樓宇須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為居住或商住用途。

    第三條

    資助的批給

    本規章所指的資助,由樓宇維修基金批給。

    第四條

    資助限額

    每一申請可獲批准的資助限額按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獨立單位的數目而定:

    (一)不足五十個單位——不超過$2,000.00(澳門幣貳仟元);

    (二)五十至九十九個單位——不超過$3,000.00(澳門幣叁仟元);

    (三)一百至三百九十九個單位——不超過$4,000.00(澳門幣肆仟元);

    (四)四百個單位或以上——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

    第五條

    申請資格

    下列者可作為資助的申請人:

    (一)依法具有正當性召集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所有人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人;

    (二)擬依法籌設共同儲備基金的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的管理機關。

    第六條

    申請卷宗的組成

    一、擬申請資助者應填妥及簽署由房屋局提供的申請表,並附同下列文件一併遞交予該局:

    (一)申請人或其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二)由物業登記局發出的有效物業登記證明或書面報告。

    二、如屬上條(一)項的情況,尚應附同下列文件:

    (一)具有正當性召集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所有人大會第一次會議的證明文件;

    (二)載有選出管理機關及設立共同儲備基金議程的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所有人大會第一次會議的召集書副本,其內須提及擬申請樓宇管理資助計劃。

    三、如屬上條(二)項的情況,尚應附同下列文件:

    (一)載有選出管理機關決議的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所有人大會會議錄副本;

    (二)管理機關各成員的身份資料;

    (三)載有設立共同儲備基金議程的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所有人大會會議的召集書副本,其內須提及擬申請樓宇管理資助計劃。

    四、如申請人為法人,尚應附同下列文件:

    (一)設立文件副本;

    (二)登記證明。

    五、第一款所指的申請表的式樣載於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

    六、為組成申請卷宗,房屋局在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資料,尤其是關於召開所有人大會方面的資料。

    第七條

    申請卷宗的順序

    一、申請卷宗應根據房屋局的收件登記編號依次排序及處理。

    二、如卷宗資料不足,其序號則為補足有關資料時的收件登記編號。

    三、如屬可歸責於申請人的原因而擱置申請卷宗逾三十日者,則視為放棄申請。

    第八條

    卷宗的分析

    房屋局應自申請卷宗資料齊備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對卷宗進行分析,並對批給資助與否發出附依據的意見。

    第九條

    就申請所作的決定

    一、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具職權就資助批給申請作出決定,並負責跟進有關卷宗。

    二、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應自申請卷宗資料齊備之日起計四十五日內作出決定,並就批給資助與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批准申請前須先確定樓宇維修基金是否具備財政資源。

    四、樓宇維修基金因無可動用資源而不能批准資助批給申請時,該等申請將列入輪候表內;樓宇維修基金應將該情況通知申請人,並保留申請人在樓宇維修基金有該項可動用款項時取得申請資助的權利。

    第十條

    申請人的義務

    一、如屬第五條(一)項的情況,申請人須在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所有人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議依法張貼後三十日内,向房屋局遞交下列文件: *

    (一)載有選出管理機關及設立共同儲備基金決議的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所有人大會第一次會議錄副本,且會議錄副本須載有聲明將資助用於批給批示所指的目的及用途;

    (二)管理機關各成員的身份資料。

    二、如屬第五條(二)項的情況,申請人須在有關設立共同儲備基金會議的決議依法張貼後三十日内,向房屋局遞交載有關於設立共同儲備基金決議的會議錄副本。*

    三、申請人還須遞交聲明書,其內指出依法召開所有人大會所引致實際開支的金額。

    四、為適當澄清事實,申請人須在房屋局的要求下提供一切協助。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第十一條

    發放資助

    申請人在履行上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規定的義務後三十日內,將獲發資助,資助金額為申請人按照上條第三款規定所聲明的、且經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核實的實際開支,但不得超過第四條所規定的限額。

    第十二條

    監察

    房屋局具有職權監察申請人是否遵守本規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

    資助的取消及返還

    一、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取消資助的批給:

    (一)申請人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

    (二)違反第十條所規定的義務。

    二、如資助批給被取消,申請人須自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已收取的資助款項。

    三、如基於第一款(一)項所指的原因而被取消資助批給,申請人須承擔依法倘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取消批示

    資助批給的取消批示應指出取消的原因及釐定須返還的資助金額。

    第十五條

    強制徵收

    如申請人不返還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資助,財政局稅務執行處將進行強制徵收,上條所指的取消批示將作為強制徵收的執行名義。

    第十六條

    資料庫

    房屋局應組織及須備存一份登記資料,其內載有:

    (一)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的識別資料;

    (二)管理機關的識別資料;

    (三)管理機關成員的身份資料。

    第十七條

    最後規定

    一、在本規章生效前已依法選出管理機關且已設立共同儲備基金的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也可根據本規章的規定獲得資助,但有關申請應自本規章生效後六個月內由管理機關提出。

    二、管理機關於申請時須遞交已填妥及經簽署的申請表並附同下列文件:

    (一)管理機關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該代表為法人時,則應附同設立文件副本、登記證明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二)由物業登記局發出的有效物業登記證明或書面報告;

    (三)載有選出管理機關及設立共同儲備基金決議的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所有人大會會議錄副本;

    (四)管理機關各成員的身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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