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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透過第25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製訂仁伯爵綜合醫院外牆維修計劃及監察工作」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5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4,500,000.00(澳門幣肆佰伍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5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740,000.00 |
2008年 | $ 2,590,000.00 |
2009年 | $ 800,000.00 |
2010年 | $ 370,000.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4.021.016.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5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8/2008 |
刊登日期: | 2008.9.22 |
版數: | 968-969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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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向衛生局提供回收再造服務計劃下補充抗流感病毒藥物的合同於今年訂立,而其所引致的預算負擔在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訂立「向衛生局提供回收再造服務計劃下補充抗流感病毒藥物」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344,552.30(澳門幣壹仟叁佰叁拾肆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叁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13,344,552.3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6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8/2008 |
刊登日期: | 2008.9.22 |
版數: | 969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鑑於判給建築商龔健兒執行「鄰近螺絲山公園下水道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建築商龔健兒訂立「鄰近螺絲山公園下水道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636,610.00(澳門幣叁佰陸拾叁萬陸仟陸佰壹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2,500,000.00 |
2009年 | $ 1,136,610.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44.014.8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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