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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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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GM/95號批示

第25/GM/95號批示

鑑於有需要訂定今年之每平方公尺建築成本平均值,即“C”值,目的是計算免留汽車泊位面積之樓宇由建築商繳付之特別稅項;

考慮到由八月三十一日第62/92/M號法令修訂之六月二十六日第42/89/M號法令第七條三款訂定之計算“C”值用係數;

經土地工務運輸司建議;

澳門總督按照八月三十一日第62/92/M號法令修訂之六月二十六日第42/89/M號法令第七條二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c項之規定,制定如下:

一、一九九五年之每平方公尺建築成本平均值定為澳門幣四千五百元($4,500.00)。

二、廢止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號《政府公報》刊登之九月七日第94/GM/92號批示。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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