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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就判給楊道禮建築師執行之「澳門大學文化中心及何賢會議中心各演講廳之大型重修工程設計」服務的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5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633,000.00(澳門幣壹佰陸拾叁萬叁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5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816,500.00 |
2006年 | $ 653,200.00 |
2009年 | $ 163,300.0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3.021.092.29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5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20 |
版數: | 1023-102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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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4/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規章》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2009/2010學年研究生獎學金的發放名額及每月發放金額如下:
(一)碩士學位課程獎學金名額為三十五個,每月定額為澳門幣四千元;
(二)博士學位課程獎學金名額為十個,每月定額為澳門幣五千五百元。
二、本批示適用於2009/2010學年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工作。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5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20 |
版數: | 1024-102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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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提供「港珠澳大橋澳門著陸點——深化概念設計及道路基礎建設詳細設計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訂立提供「港珠澳大橋澳門著陸點——深化概念設計及道路基礎建設詳細設計顧問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450,0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肆拾伍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6,267,500.00 |
2010年 | $ 7,182,500.0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4、次項目8.090.161.2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5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20 |
版數: | 102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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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中鐵(澳門)有限公司執行「氹仔成都街地下停車場及公園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鐵(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氹仔成都街地下停車場及公園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41,345,621.10(澳門幣肆億肆仟壹佰叁拾肆萬伍仟陸佰貳拾壹元壹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120,000,000.00 |
2010年 | $ 160,000,000.00 |
2011年 | $ 161,345,621.1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7、次項目8.090.226.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一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零年每一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5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20 |
版數: | 1025-1026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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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供應及安裝「一輛流動捐血車、設備及配件」的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鑑於須完善上述車輛之裝備,須修改第1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790,000.00(澳門幣壹佰柒拾玖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9年 | $ 1,790,000.00 |
二、上述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的以下撥款支付:
經濟分類07.09.00.00.01、次項目4.021.035.02、金額為$1,060,000.00(澳門幣壹佰零陸萬元整)。
經濟分類07.10.00.00.02、次項目4.021.005.10、金額為$730,000.00(澳門幣柒拾叁萬元整)。
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5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20 |
版數: | 1026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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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法律第八十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申請人擬報考的車輛類別應等同或類同其持有的駕駛執照上所標註者,且非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申請人僅得報考輕型汽車、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的車輛類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20 |
版數: | 1026-1027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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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中德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之「興建祐漢小販大樓」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0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63,141,924.00(澳門幣陸仟叁佰壹拾肆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0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9年 | $ 33,204,000.00 |
2010年 | $ 29,937,924.0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1、次項目8.044.058.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5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20 |
版數: | 1027-1028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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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向新聞局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英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向新聞局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英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480,0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370,000.00 |
2010年 | $ 1,110,000.0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5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20 |
版數: | 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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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金融情報辦公室仍須執行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目標所產生的工作,故宜將該項目組所定的運作期延長三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6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20 |
版數: | 1028-102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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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條第三款,以及由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同一法律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立法會選舉總核算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檢察官米萬英,並擔任主席;
(二)檢察官劉因之;
(三)由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指派的一名代表;
(四)由總核算委員會主席指派的一名不具投票權的秘書。
二、總核算委員會可在有需要時傳召執行委員會成員出席會議。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6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20 |
版數: | 1029-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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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舉辦的第二十三屆萬國郵政聯盟(萬國郵聯)大會中,將新的電子郵政服務引入公約內;該服務於二零零八年的第二十四屆大會中獲得深化,並命名為電子認證郵戳。
因此,經考慮郵政局行政委員會的建議;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電子認證郵戳公共服務,並核准有關規章;該規章附於本批示,且為其組成部分。
二、根據第5/2005號法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郵政公共經營人應配備獲認可當局核准的電子文件生效時間記錄系統,使其能提供上款所述服務。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規章訂定適用於電子認證郵戳公共服務的規定。
電子認證郵戳公共服務是指由公共郵政經營人接受電子文件,目的是以電子形式於該電子文件加蓋一特定的日期及時間。
電子認證郵戳用於證實電子文件的郵戳加蓋日期和時間及文件的完整性,使任何隨後所作的改動可被察覺。
電子認證郵戳公共服務是按照本地及外地制度提供,並根據《萬國郵政聯盟》的法規及與其他指定郵政經營人簽訂的協議執行。
一、制定妥善執行本規章的所需指引,包括使用有關服務的形式及條件的指引,屬公共郵政經營人的職權。
二、電子認證郵戳可加蓋於附有電子簽名的電子文件上。
公共郵政經營人可根據與客戶約定的方式及條件,對蓋有電子認證郵戳的電子文件加密。
一、公共郵政經營人可根據與寄件人約定的方式及條件,發送蓋有電子認證郵戳的電子文件。
二、公共郵政經營人亦可創作不同式樣的標準化或個性化電子信封,為將發送的電子文件加上封套。
三、公共郵政經營人應核實寄件人的身份,如寄件人以代理人身份行事,尚須核實其代理權。
一、提供電子認證郵戳的公共服務,收取經第62/2005號行政命令核准的《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所定的費用。
二、公共郵政經營人可設定電子認證郵戳公共服務費用的不同支付方式,包括預繳制度及為經常使用人而設的信用支付制度,以及因大量使用而給予客戶的折扣等。
一、參加信用支付制度,須開立往來帳戶。
二、信用支付制度客戶每月均收到有關往來帳戶的明細發票,發票上說明有關付款條件。
三、如在指定期間未繳付費用,則每月徵收百分之三的遲延利息,本息累計,直至全數繳付所欠款項。
四、遲延繳費逾三個月,則引致信用暫停,並藉稅務執行程序強制徵收欠款。
五、在欠交款項引致信用暫停的情況下,公共郵政經營人可封鎖尚未繳付的電子認證郵戳於下條第二款所述的資訊紀錄,直至繳付所欠款項。
一、每一加蓋的電子認證郵戳相應於一個獨一無二的識別編號。
二、公共郵政經營人應為已加蓋的電子認證郵戳設資訊紀錄,自每一電子認證郵戳加蓋日起計,保存期限不應少於十五年,並讓獲許可人士在任何時刻查核電子文件的完整性和在該文件上所加蓋的日期及時間。
三、如電子文件的法定存檔期少於十五年,則上款所指的期限減至該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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