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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一切所需的權力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able News Network, Inc.”公司訂立提供宣傳推廣澳門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22 |
版數: | 9941-994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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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賦予環境諮詢委員會(簡稱為“委員會”),以下職權:
(一)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並就研究、制定、執行、協調及促進環境政策提出建議;
(二)就下列事項發表意見:
(1)環境保護局的年度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
(2)環境保護範疇內的立法及制定規章措施;
(3)《環境綱要法》的實施及發展;
(4)環境狀況報告。
(三)就推動環保宣傳、教育及推廣公眾參與事宜提出相應措施的建議。
二、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運輸工務司司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環境保護局局長,並由其擔任秘書長;
(三)其他實體或政府部門代表,人數不超過七名;
(四)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其他社會知名人士代表,人數不超過二十名。
三、委員會副主席由上款(四)項的人士選舉產生。
四、第二款(三)項及(四)項所指的社會知名人士代表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
五、委員會的平常會議每年最少舉行兩次;特別會議由主席召集或應最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而召開。
六、根據實際的工作需要,委員會內得設立工作小組,就具體的問題進行研究及向委員會主席提交意見書。
七、委員會的會議均須作會議記錄。
八、委員會得邀請被認為對履行其有關職責合適,但在委員會內並無代表之公共或私人實體參加會議,又或向其進行諮詢。
九、委員會的成員和上項所指被邀的實體因參加會議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有關的出席費之發放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批准。
十、委員會的運作費用以及技術、行政及後勤上的輔助,由環境保護局承擔及提供。
十一、賦予秘書長以下權限:
(一)就協調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所需的技術、行政輔助作出協調;
(二)按委員會主席的指示,制訂議程及制作委員會和工作小組會議的會議記錄;
(三)執行委員會主席所指示的其他任務。
十二、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期為兩年,可以續任。
十三、其他事項適用《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
十四、本批示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22 |
版數: | 994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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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即發彩票專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歐陽傑擔任政府駐澳門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由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22 |
版數: | 994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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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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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澳門賽狗專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志輝擔任政府駐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由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6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22 |
版數: | 9943-994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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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十月二十日第202/GM/99號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公共實體的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組成成員,為期一年:
(一)主席:
李炳康——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二)常務委員:
陳寶霞——土地工務運輸局;
楊寶儀——經濟局;
孫家雄——勞工事務局。
(三)非常務委員:
張素梅——民政總署;
劉玉葉——財政局;
余少萍——衛生局;
白文浩——旅遊局;
李盤志——消防局。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6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22 |
版數: | 9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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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嘉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中葡職業技術學校進行照明系統更新工程”之承攬合同。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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