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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莊詠桂學士赴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為期一年,可續期。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6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8/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1.26 |
版數: | 6713-671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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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7/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對公佈於九月二十二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2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中,按照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規定核准的、載於該批示附件二的表B中組別B的貨物給予進口許可的權限,授予衛生局局長瞿國英學士,該授權可轉授。
二、就行使上款所授予的權限而言,第2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表B中組別B內所指的消毒劑視為包括經包裝供市場零售的稱為“消毒劑”或“抗菌劑”的乙醇(酒精)。
三、在本授權範圍內及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生效期內,衛生局局長自其獲委任之日至本批示公佈之日期間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透過本授權並按照公佈於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的十二月三日第12/SS/01號批示的規定,衛生局藥物事務廳廳長Maria Noémia Marques Rodrigues學士在同一期間內所作的行為,亦予以追認。
四、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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