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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8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因個人接種手冊丟失、毀壞或破損而換領新手冊所須支付的費用為澳門幣二十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6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9/2008 |
刊登日期: | 2008.9.29 |
版數: | 973-974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組織 : |
鑑於判給澳門童軍總會組織「國防教育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童軍總會訂立組織「國防教育營」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688,755.00(澳門幣捌佰陸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5,000,000.00 |
2009年 | $ 3,688,755.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五章第四組「青年廳」內經濟分類「02.03.09.00.03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6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9/2008 |
刊登日期: | 2008.9.29 |
版數: | 974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鑑於判給中鐵大橋局集團有限公司執行「氹仔新碼頭擴建工程——基礎施工」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鐵大橋局集團有限公司訂立「氹仔新碼頭擴建工程——基礎施工」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18,888,888.00(澳門幣貳億壹仟捌佰捌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156,000,000.00 |
2009年 | $ 62,888,888.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5.00.00.01、次項目8.052.033.2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6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9/2008 |
刊登日期: | 2008.9.29 |
版數: | 974-975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明年度登記及公證部門每月徵收手續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五撥入法務公庫。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6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9/2008 |
刊登日期: | 2008.9.29 |
版數: | 975 |
葡文版本
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在“禽流感”應變統籌小組的基礎上,設立“食品安全統籌小組”,以協調監管食品安全的工作,並對可能出現的食品安全事件作出及時適當的處理。
二、統籌小組由行政法務司司長協調,主要就整體工作進行統籌和決策,並由下列人士組成:
(一)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
(二)衛生局局長;
(三)經濟局局長;
(四)新聞局局長。
三、統籌小組下設技術小組,負責日常具體工作,並向統籌小組提交報告和建議,並由下列人士組成:
(一)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二)仁伯爵綜合醫院院長;
(三)經濟局副局長;
(四)新聞局副局長;
(五)民政總署有關技術人員;
(六)衛生局有關技術人員;
(七)經濟局有關技術人員。
四、統籌小組協調人可視實際工作需要,邀請其他政府部門或實體的代表參與上述兩個小組的工作。
五、廢止設立“禽流感”應變統籌小組的第11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簽署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6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9/2008 |
刊登日期: | 2008.9.29 |
版數: | 976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八年十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第20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 250,000枚 |
澳門幣二元五角 | 250,000枚 |
澳門幣三元五角 | 250,000枚 |
澳門幣五元 | 250,000枚 |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 25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二十五萬張小版張,其中六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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