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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有需要設立財政資源用以支付澳門及離島市政議會選舉開支;
又考慮到有需要對十月三日第25/88/M號法律第七條所指選舉委員會成員及輔助該委員會工作之公務員及公職人員給予工作酬勞;
基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本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在一九八九年度地區總預算開支部門下增設下列項目:
按照四月二十三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改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規定,特開款項一宗,金額為五十萬元,作為上條所設項目之撥款。
將一九八九年度地區總預算收入部門之下列項目提高至上述金額,作為第二條所開款項之相應:
十月三日第25/88/M號法律第七條一款所指之選舉委員會主席及委員以及輔助其工作之公務員及公職人員之酬勞,由總督以批示訂定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本法令由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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