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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澳門大學教育學院的重要性肯定可以有條件同時容許由其部分學員落實教育法實踐之內容,及實行教育新科技範疇之改革計劃,因此能為教育制度之現代化作出貢獻;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下令:
第一條——在澳門大學設立一所教育學院附屬學校,定名為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
第二條——該學校按照澳門大學教育學院教師培訓課程計劃之規定,開辦非高等程度之各教育水平和教育類別課程。
第三條——該校所頒發之文憑和證書,與政府教育機構所頒發的,具同等效力。
第四條——學校的人員制度在澳門大學章程內有所規定。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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