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撤銷根據第20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屬項目組性質的“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二、將賦予中心的職責按下述方式轉給澳門理工學院(葡文縮寫為IPM)和旅遊學院(葡文縮寫為IFT):
(一)中心目前開辦的博彩業範疇的專業培訓轉由澳門理工學院負責;
(二)中心目前開辦的旅遊業範疇的專業培訓轉由旅遊學院負責。
三、將中心目前已獲分發或在使用的物料、教學輔助設備及其所有檔案,按上款所述之培訓範疇,轉交澳門理工學院或旅遊學院。
四、以個人勞動合同為中心提供服務的全職人員,根據其在中心所從事的工作範疇,可選擇轉到澳門理工學院或旅遊學院。
五、為一切法律效力,以全職制度在中心提供的實際服務時間,視為於澳門理工學院或旅遊學院的服務時間,並計入為年資獎金的發放及相關的公積金登記而計算的於該兩學院的服務時間。
六、澳門理工學院和旅遊學院確保中心已開設之課程的延續及完成,以保障已註冊學生的權利。
七、凡在法律或規章規定中對中心的提述,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情況,均視為對澳門理工學院或旅遊學院的提述。但與適用法例和上述兩學院章程及規章相抵觸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八、因執行本批示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理工學院和旅遊學院的撥款支付。
九、本批示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6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27 |
版數: | 1045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組織 : | |||||
|
鑑於判給澳門童軍總會組織「國防教育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童軍總會訂立組織「國防教育營」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188,143.00(澳門幣壹仟貳佰壹拾捌萬捌仟壹佰肆拾叁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7,000,000.00 |
2010年 | $ 5,188,143.0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五章第四組「青年廳」內經濟分類「02.03.09.00.03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7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27 |
版數: | 1046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
就判給Companhia de Consultoria Top Design, Limitada執行之「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一期」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7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由原來的$366,609,798.40(澳門幣叁億陸仟陸佰陸拾萬玖仟柒佰玖拾捌元肆角整)減少為$308,578,134.90(澳門幣叁億零捌佰伍拾柒萬捌仟壹佰叁拾肆元玖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7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 8,099,793.10 |
2008年 | $ 45,369,824.20 |
2009年 | $ 100,000,000.00 |
2010年 | $ 155,108,517.6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3、次項目6.020.041.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7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27 |
版數: | 1046-1048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相關組織 : | |||||
|
在“澳門管理專業協會”建議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管理學院會計高等專科學位課程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有關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09/2010學年起入讀的學生,而已就讀第29/2005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會計高等專科學位課程的學生仍須按照有關學習計劃完成其課程。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學術範圍:企業學
入學條件:按照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課程期限:三年
授課制度:面授
授課語言:中文
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165學分
評核方法:採用國際評核成績方法,並包括測驗、作業、實例分析及期末考試。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初級簿記 | 必修 | 5 |
管理學原理 | " | 10 |
會計學原理 | " | 10 |
成本會計學 | " | 5 |
經濟學 | " | 10 |
中文商業書信 | " | 5 |
數量方法的管理應用 | " | 10 |
商業法 | " | 5 |
資訊科技概論 | " | 10 |
稅法 | " | 5 |
財務管理 | " | 5 |
高級財務管理 | " | 5 |
財務會計學 | " | 10 |
審計學 | " | 10 |
會計資訊系統 | " | 5 |
管理會計學 | " | 5 |
公司法 | " | 10 |
商業英語溝通* | " | 10 |
商業英語溝通進階* | " | 10 |
專案研究 | " | 20 |
* 此科目以英語授課。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7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27 |
版數: | 1048-1049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相關組織 : | |||||
|
在“澳門管理專業協會”建議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管理學院工商管理高等專科學位課程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有關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09/2010學年起入讀的學生,而已就讀第28/2005號行政命令核准的工商管理高等專科學位課程的學生仍須按照有關學習計劃完成其課程。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學術範圍:企業學
入學條件: 按照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課程期限:三年
授課制度:面授
授課語言:中文
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165學分
評核方法:採用國際評核成績方法,並包括測驗、作業、實例分析及期末考試。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管理學原理 | 必修 | 10 |
數量方法的管理應用 | " | 10 |
經濟學 | " | 10 |
商業法 | " | 5 |
資訊科技概論 | " | 10 |
財務管理導論 | " | 5 |
市場學 | " | 5 |
組織行為學 | " | 5 |
財務管理 | " | 5 |
初級簿記 | " | 5 |
會計學原理 | " | 10 |
中文商業書信 | " | 5 |
當代中國商貿 | " | 5 |
人力資源管理實務 | " | 5 |
策略管理 | " | 5 |
管理實習 | " | 5 |
管理資訊系統 | " | 10 |
公司法 | " | 10 |
商業英語溝通* | " | 10 |
商業英語溝通進階* | " | 10 |
個案研究 | " | 20 |
* 此科目以英語授課。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7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7.27 |
版數: | 1050-1051 |
葡文版本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
在旅遊學院建議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的旅遊企業管理、酒店管理、文化遺產管理、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和旅遊零售及市場推廣管理的高等專科學位及學士學位課程的文憑式樣。該式樣附於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組成部份。文憑為B4格式,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文憑底色為白色,文字為黑色,印有兩條分別為黃色及銀色的框帶及旅遊學院、澳門理工學院和世界旅遊組織旅遊教育質素認證的標誌,四周白邊寬度為十五毫米。
三、文憑由旅遊學院院長和澳門理工學院院長簽署,並蓋有兩高等教育學院的印章加以確認。
四、廢止第102/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MacauLITES: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27120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