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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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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26/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總面積15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關前後街,其上曾建有33及35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59及2360號,以興建一幢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的土地批給。

二、鑒於上述修改,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33平方米,將脫離上述登記局第2359號所標示土地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因此批出土地的面積現為117平方米。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1421.03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64/2006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信藝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信藝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友誼巷72號,澳門國際中心地下AH座,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23冊第38頁背頁第9016(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123402G號登錄,擁有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總面積15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關前後街,其上曾建有33和35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2冊第77頁背頁及78頁背頁第2359及2360號的土地的批給。

土地的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登錄於F17L冊第148頁第1515號。

二、承批公司擬重新共同利用上述土地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五層,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故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有關的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三、因此,承批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日向行政長官遞交申請書,請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批准按照已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計劃更改上述土地的利用及隨後修改批給合同。

四、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應得的回報及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申請公司透過二零零六年十月三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接納合同的條件。

五、案卷送交土地委員會,但當時須等候上述公司就與其相關的問題作出澄清。

六、在該等問題解決後,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舉行會議,並發出贊同意見書,該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四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七、合同標的之土地面積為150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日發出的第3169/199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定界及標示。

八、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一幅以字母“B”標示,面積33平方米,將脫離物業登記局第2359號所標示土地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申請公司透過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八日遞交由陳淑賢,未婚,成年,居於澳門,以信藝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十、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規定經調整後的利用權價金和第六條款訂定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二日發出的第60/2008號不定期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六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51401),其副本存檔於有關案卷內。

十一、合同第七條款第2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由土地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七日發出的第3/2008號存款憑單,以現金存款方式提供,該憑單存檔於該委員會的案卷內。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總面積150(壹佰伍拾)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關前後街,其上曾建有33號及35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59號及第2360號,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該局第123402G號,在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日發出的第3169/199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的土地的批給合同;
2)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33(叁拾叁)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的地塊歸還甲方,以便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2. 批出土地現時的面積為117(壹佰壹拾柒)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5(伍)層高樓宇。

2. 上款所指樓宇的用途如下:

1)住宅:建築面積423平方米;
2)商業:建築面積93平方米。

3.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總金額為$ 45,000.00(澳門幣肆萬伍仟元整)。

2. 當乙方同意接受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須全數繳付第1款訂定的利用權價金。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113.00(澳門幣壹佰壹拾叁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18(拾捌)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五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四條款訂定的利用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六條款——合同溢價金

當乙方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321,090.00(澳門幣叁拾貳萬壹仟零玖拾元整)。

第七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八條款——監督

在批給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九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

2. 當發生下列任一事實,土地亦會被收回:

1)第五條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中斷。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全部或部分被撤銷;
2)土地全部或部分,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十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一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及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7/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8/2008

刊登日期:

2008.9.17

版數:

9000-9006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土地委員會 -
  • 第27/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及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一幅總面積125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沙井天巷,其上建有9至13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9冊第194頁背頁第1721號、B25冊第82頁背頁第7709號及B10冊第212頁背頁第2003號的地塊的所有權有償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批出上款所述該幅總面積125平方米的地塊及另一幅面積5平方米,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的毗鄰地塊,以便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130平方米的單一地段,用作重新利用以興建一幢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590.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5/2008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黃錦漢、黃錦江及其配偶陳帶喜。

    鑒於:

    一、黃錦漢,鰥夫,澳門出生,中國籍,和黃錦江及其配偶陳帶喜,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分別在澳門及香港出生,兩人均為中國籍,上述人士的通訊處為澳門河邊新街221至225號地下,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132697G號及第80232G號登錄,共同擁有一幅總面積125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沙井天巷,其上建有9至13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9冊第194頁背頁第1721號、B25冊第82頁背頁第7709號及B10冊第212頁背頁第2003號的土地。

    二、申請人擬重新利用上述土地興建一幢M級,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六層,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因此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有關的建築工程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三、根據上述計劃及對該地點所確定的街道準線的規定,執行該土地的新利用計劃須將一幅面積5平方米的毗鄰地塊合併,故共有人須將上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721號、第7709號及第2003號的樓宇的所有權讓出,以便以租賃制度與該幅面積5平方米,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的地塊一併批予上述共有人。

    四、因此,透過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五日向行政長官呈交的申請書,申請人表示願意讓與該幅面積125平方米的地塊的所有權,並請求以租賃制度批出該地塊,及以同一制度批出一幅面積5平方米的毗鄰地塊,以便將其合併及根據有關的建築工程計劃作共同利用。

    五、合同標的之地塊總面積為130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6278/200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

    六、在組成有關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合同擬本,根據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遞交的聲明書,該合同的條件已獲申請人同意。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三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十、合同第八條款所述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發出的第51/2008號不定期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四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44074),其副本已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一、合同第十條款第2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五日發出的第2/2008號存款憑單,以現金存款方式提供。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甲方接納乙方以有償方式讓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125(壹佰貳拾伍)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沙井天巷,其上建有9至13號樓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6278/200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價值為$701,773.00(澳門幣柒拾萬壹仟柒佰柒拾 叁元整),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9冊第194頁背頁第1721號、B25冊第82頁背頁第7709號和B10冊第212頁背頁第2003號,及其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32697G和80232G號的地塊的所有權;
    2)以租賃制度將上項所述的地塊批給乙方;
    3)以租賃制度批給乙方一幅面積5(伍)平方米,毗鄰(1)項所指地塊,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及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價值為$28,071.00(澳門幣貳萬捌仟零柒拾壹元整)的地塊。

    2. 上款所指在上述地籍圖中分別以字母“A”及“B”標示的地塊,將以租賃制度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130(壹佰叁拾)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6(陸)層高樓宇,其建築面積按用途分配如下:

    1)住宅 594平方米;
    2)商業 112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乙方每年繳付的租金如下:

    1)在土地利用工程施工期間,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為$4.00(澳門幣肆元整),總金額為$520.00(澳門幣伍佰貳拾元整);
    2)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改為:
    (1)作住宅用途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0(澳門幣貳元整);
    (2)作商業用途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0(澳門幣叁元整)。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18(拾捌)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6278/200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可能存在的所有建築物、物料和基礎設施。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獲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當乙方接受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28,071.00(澳門幣貳萬捌仟零柒拾壹元整)。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520.00(澳門幣伍佰貳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本條款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將在遞交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轉讓

    1. 當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許可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一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二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無帶任何負擔及已被騰空的部分土地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三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
    4)違反第十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四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五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8/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8/2008

    刊登日期:

    2008.9.17

    版數:

    9007-902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土地委員會 -
  • 第28/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面積11,62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殷皇子大馬路,稱為工人球場,標示在物業登記局B43冊第130頁背頁第20218號、B38冊第172頁第14378號、B38冊第172頁背頁第14379號、B38冊第173頁第14380號、B38冊第173頁背頁第14381號及B32冊第57頁背頁第11955號的土地,以興建一幢樓高53層,作娛樂場、五星級酒店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八年九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476.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3/2008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新葡京物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澳門中華總商會;及
    戊方——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

    鑒於:

    一、澳門聯合發展有限公司,由O Ching Ping代表與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由何鴻燊代表,於一九八四年十月六日簽訂一份承諾書。雙方聲明接納附於該承諾書的合同擬本所載規定及條件,當中第一條款及第三條款分別就一幅位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面積4,450平方米且可能進行修正,相當於稱為工人球場之部分,以租賃制度批予澳門聯合發展有限公司的土地的批給及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對一幅面積約3,465平方米且可能進行修正,亦為工人球場部分的土地批給用途進行更改的批准作出規定,並表示就該事宜於一九八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簽訂的承諾書無效。

    二、根據上述合同擬本第八條款的規定,設定上述公司的負擔為支付一筆澳門幣叁仟伍佰萬元的溢價金,當中伍佰萬元已於簽訂首份承諾書時支付,另伍佰萬元亦已於簽訂第二份承諾書時支付,而餘款分六期繳付並於一九八七年十月七日已全數支付。

    三、根據上述合同擬本第十一條款的規定,該等公司還承諾遞交一份與當時佔用工人球場的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簽訂的協議,當中載明該聯合總會接納維持及管理由政府提供的運動場,以及當交付新的場館時騰空工人球場,而該等公司則須向政府支付澳門幣 叁仟萬元。

    四、由於各種原因,當中尤其包括確定關閘新的交通整治及亞馬喇圓形地周邊地區的都市化整治,僅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向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交付關閘綜合體育場館,以便按照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簽署的議定書供其使用,而澳門特別行政區則於二零零三年十月六日接收該幅由工人球場佔用的土地。

    五、此等情況亦導致該幅批予澳門聯合發展有限公司,面積4,450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程序以及該幅批予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面積3,465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修改程序出現某些延緩。

    六、然而,繼遞交及核准上述批予澳門聯合發展有限公司的土地的共同利用計劃之後,於一九九五年制定了新合同擬本,而該案卷亦送交了土地委員會,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一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該案卷送交諮詢會,其並於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發出贊同意見書,而該意見書亦已於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獲當時的總督確認。

    七、由於澳門聯合發展有限公司擬修改作為訂定合同條件之基礎的建築計劃而要求延遲接受合同擬本,有關批給的批示最終未在《澳門政府公報》公佈。

    八、上述公司於一九九九年將一份有關利用的新初研方案呈交土地工務運輸局審議,預計興建兩幢樓宇,一幢作酒店及另一幢則用作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的用途,而該初研方案獲發出贊同意見。

    九、因此,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4冊第129頁第1412(SO)號,總址設於澳門葡京路2至4號葡京酒店9字樓的澳門聯合發展有限公司透過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行政長官呈交的申請書,請求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積10,563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殷皇子大馬路與葡京路之間的土地。

    十、批給申請標的之土地為政府土地的組成部分,當中部分一幅面積511平方米的土地透過於一九七三年二月一日在財政局訂立的公證契約,無償批予澳門中華總商會及另一幅面積5,550平方米的土地則透過載於當時的財政會計廳第128號簿冊第86頁及續後數頁,於一九六四年三月二日訂立的更正公證契約批予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關於批予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405號的澳門中華總商會及總址設於澳門葡京路2至4號葡京酒店9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1冊第194頁第354(SO)號的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申請人(澳門聯合發展有限公司)附同該等實體放棄相關批給的聲明書於申請書。

    十二、然而,上述稱為工人球場的土地被包括在稱為擴建葡京酒店及娛樂場的計劃內,此乃屬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透過公開競投方式獲賦予有關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批給的投資主要義務。該批給透過載於財政局公證處333冊第103頁至第149頁背頁及334冊第2頁至第31頁的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公證契約所規範的合同賦予,有關合同並經載於財政局公證處373冊第90頁至第122頁的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公證契約所規範的合同修改。澳門聯合發展有限公司與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七日請求將該土地批予首間公司,即第二間公司的附屬公司,而該土地的承批人須在將興建樓宇內作為娛樂場的獨立單位轉讓給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透過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遞交的申請書,重申請求確認其可行性及送交新合同擬本。

    十四、隨後,上述兩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聯同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8475(SO)號,總址設於澳門葡京路2至4號葡京酒店舊翼9字樓的新葡京物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由此公司替代澳門聯合發展有限公司在有關批給程序中的一方。

    十五、新葡京物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資本全部由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乃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明確許可為持有其全部非涉及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之財產中的不動產而特別成立的全部公司資本由其持有的公司,所以申請人認為由上述公司擔當有關土地承批人的地位最為適合。

    十六、由於此乃承批人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須執行由其簽訂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批給合同的附件投資計劃所規定的大型建設項目,土地工務運輸局請求博彩監察協調局就有關計劃之間接執行的申請發出意見。

    十七、發出了所請求之意見,認為只要遵守某些特定條件便可批准有關申請,而此意見已獲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批示同意。土地工務運輸局根據已不斷作出修改之有關工程計劃訂定了該批給所應遵守的條件,由於該工程計劃不斷作出修改,使在合同擬本中按各用途分配之建築面積的訂定造成困難,並因而在程序上產生一定延誤。

    十八、在有關合同擬本獲申請人同意後,經濟財政司司長亦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作出批示批准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透過其附屬公司,即新葡京物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接執行擴建葡京酒店及娛樂場工程,而由於已遵守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意見書中所載之條件,將有關案卷送交土地委員會,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九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該申請。

    十九、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二十、批給標的之土地面積為11,626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第539/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A4”、“A5”、“A6”、“A7”、“B1”、“B2”、“B3”、“C1”、“C2”、“C3”、“C4”、“D1”、“D2”、“D3”及“D4”定界及標示。

    二十一、上述先前被工人球場佔用之土地所在的區域乃由Sociedade de Fomento Predial de Macau, Limitada填海而成,而當時的澳門地區透過由載於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Fazenda e Contabilidade de Macau第62號簿冊第55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三三年四月十二日契約所代替的一九三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契約將一幅位於南灣湖,面積約137,750平方米的待填海土地以租賃制度批予該公司。

    二十二、根據F5冊第156頁背頁第3252號登錄,該批給以上述公司的名義登記,而有關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2冊第57頁背頁第11955號。

    二十三、從此標示中脫離及以劃分29個房地產作標示,其相當於完整的地塊(街區)或地塊的部分,亦即各地段。

    二十四、根據上述第3252號登錄的附註,所脫離房地產中17個,尤其是標示於B38冊第172頁至第173頁背頁第14378號至第14381號的房地產以及標示於B32冊第57頁背頁第11955號的房地產(原先土地的剩餘面積)因不符合有關批給合同的條件而歸還政府,該歸還土地的部分被舊工人球場所佔用。

    二十五、事實上,該幅批予澳門中華總商會,其批給並沒有登記,為舊工人球場所包括的面積511平方米土地為第14381號標示房地產及第11955號標示房地產的組成部分。

    有關該幅批予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其批給則以該公司之名義登記,亦為上述舊工人球場所包括的面積5,550平方米之土地由為標示於第14379號至第14380號及第11955號的房地產之組成部分的地塊所組成,有關土地標示於B43冊第130頁背頁第20218號,而該批給的權利登錄於F7冊第189頁背頁第6932號。

    至於為昔日工人球場所包括的餘下面積,乃全部歸還政府的標示於第14378號至第14381號及第11955號房地產之組成部分。

    二十六、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各申請人。透過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四日遞交由許世元,已婚,居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426號21字樓“A”及“B”,代表澳門中華總商會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Philip Xavier核實;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遞交由何鴻燊,鰥夫,及蘇樹輝,已婚,職業住所均位於澳門葡京路2至4號葡京酒店,以新葡京物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身分代表該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實施該行為的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Adelino Correia核實;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遞交由何鴻燊,鰥夫,及馮何婉鴻,寡婦,職業住所均位於澳門葡京路2至4號葡京酒店,分別以“Lanceford Company Limited”公司的常務董事及該公司董事的代表身分代表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Adelino Correia核實,以及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遞交由先前所指的何鴻燊及蘇樹輝以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身分代表該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實施該行為的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Adelino Correia核實。

    二十七、合同第十條款第3)項所述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發出的第79/2008號不定期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四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68857),其副本已存於有關案卷內。

    二十八、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5056(SO)號,總址設於澳門葡京路2至4號葡京酒店9字樓。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丙方——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放棄一幅面積5,550(伍仟伍佰伍拾)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3冊第130頁背頁第20218號,由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前財政司簽署的更正公證契約規範,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第539/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1、B2、B3、C2、C3、C4、E1a、E1b、E2a、E2b、E2c、E2d、E3a、E3b、F1a、F1b、F2a、F2b、F2c、F2d及F3標示的土地的批給。隨後將該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歸還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獲其接納。以字母B1、B2、B3、C2、C3及C4標示,面積分別為999平方米、357平方米、906平方米、1,320平方米、105平方米及98平方米,價值$19,151,935.00(澳門幣壹仟玖佰壹拾伍萬壹仟玖佰 叁拾伍元整)、$6,844,085.00(澳門幣陸佰捌拾肆萬肆仟零捌拾伍元整)、$17,369,022.00(澳門幣壹仟柒佰叁拾陸萬玖仟零貳拾貳元整)、$25,305,861.00(澳門幣貳仟伍佰 叁拾萬零伍仟捌佰陸拾壹元整)、$2,012,966.00(澳門幣貳佰零壹萬貳仟玖佰陸拾陸元整)及$1,878,768.00(澳門幣壹佰捌拾柒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整)的地塊用作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而以字母E1a、E1b、E2a、E2b、E2c、E2d、E3a、E3b、F1a、F1b、F2a、F2b、F2c、F2d及F3標示,面積分別為450平方米、144平方米、102平方米、66平方米、215平方米、205平方米、159平方米、26平方米、88平方米、21平方米、111平方米、18平方米、29平方米、42平方米及89平方米的地塊則用作納入其公產。

    上述土地資料同時標示如下:

    ——以字母B1、C2、E1a、E1b、F1a及F1b標示,總面積3,022平方米的地塊,為B38冊第172頁背頁第14379號標示的組成部分;
    ——以字母B3、C4、E3a、E3b及F3標示,總面積1,278平方米的地塊,為B38冊第173頁第14380號標示的組成部分;
    ——以字母B2、C3、E2a、E2b、E2c、E2d、F2a、F2b、F2c及F2d標示,總面積1,250平方米的地塊,為B32冊第57頁背頁第11955號標示的組成部分。

    2)丁方——澳門中華總商會放棄一幅面積511平方米,但並未以承批人名義登錄,由一九七三年二月一日在前財政司簽署的契約規範,在上項所述的地籍圖中以字母A1、A7、D3、D4、E7及E8標示的土地的無償批給。隨後將該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歸還給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獲其接納。以字母A1、A7、D3及D4標示,面積分別為178平方米、47平方米、43平方米及143平方米,價值$3,412,457.00(澳門幣 叁佰肆拾壹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整)、$901,042.00(澳門幣玖拾萬零壹仟零肆拾貳元整)、$824,358.00(澳門幣捌拾貳萬肆仟叁佰伍拾捌元整)及$2,741,468.00(澳門幣貳佰柒拾肆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整)的地塊用作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而以字母E7及E8標示,面積分別為88平方米及12平方米的地塊則用作納入其公產。

    上述土地的登記情況如下:

    ——以字母A1、D4及E7標示,總面積409平方米的地塊,為標示於第14381號的土地的組成部分;
    ——以字母A7、D3及E8標示,總面積102平方米的地塊,為標示於第11955號的土地的組成部分。

    3)自一九八零年起,經過多次商討後,最終根據於一九八四年十月六日簽署的承諾書,甲方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向乙方批出一幅總面積11,626(壹萬壹仟陸佰貳拾陸)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殷皇子大馬路與葡京路之間的土地。該土地由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A4、A5、A6、A7、B1、B2、B3、C1、C2、C3、C4、D1、D2、D3及D4標示的地塊所組成,其登記情況如下:

    ——以字母B1及C2標示,面積分別為999平方米及1,320平方米的地塊,重複標示於B43冊第130頁背頁第20218號及B38冊第172頁背頁第14379號;
    ——以字母B2及C3標示,面積分別為357平方米及105平方米的地塊,重複標示於B43冊第130頁背頁第20218號及B32冊第57頁背頁第11955號;
    ——以字母B3及C4標示,面積分別為906平方米及98平方米的地塊,重複標示於B43冊第130頁背頁第20218號及B38冊第173頁第14380號;
    ——以字母A5及D1標示,面積分別為804平方米及270平方米的地塊,為標示於B38冊第172頁第14378號的土地的組成部分;
    ——以字母A4及C1標示,面積分別為2,806平方米及157平方米的地塊,為標示於B38冊第172頁背頁第14379號的土地的組成部分;
    ——以字母A3標示,面積1,699平方米的地塊,為標示於B38冊第173頁第14380號的土地的組成部分;
    ——以字母A1、A2及D4標示,面積分別為178平方米、326平方米及143平方米的地塊,為標示於B38冊第173頁背頁第14381號的土地的組成部分;
    ——以字母A6、A7、D2及D3標示,面積分別為1,362平方米、47平方米、6平方米及43平方米的地塊,為標示於B32冊第57頁背頁第11955號的土地的組成部分。

    4)將下列地塊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E4及G1a標示,面積分別為176平方米及461平方米的地塊,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8冊第173頁第14380號的土地的組成部分;
    ——以字母E5、E8、E9、E11、G2、G4、G6、G8、G9a、G9b、G9c、G9d、G9e、H及I標示,面積分別為22平方米、12平方米、2平方米、19平方米、50平方米、67平方米、27平方米、45平方米、150平方米、128平方米、6平方米、84平方米、45平方米、240平方米及418平方米的地塊,為標示於B32冊第57頁背頁第11955號的土地的組成部分;
    ——以字母E6、E7及G3標示,面積分別為32平方米、88平方米及495平方米的地塊,為標示於B38冊第173頁背頁第14381號的土地的組成部分;
    ——以字母E10及G5標示,面積分別為122平方米及470平方米的地塊,為標示於B38冊第172頁第14378號的土地的組成部分;
    ——以字母E12、G7a及G7b標示,面積分別為140平方米、736平方米及28平方米的地塊,為標示於B38冊第172頁背頁第14379號的土地的組成部分;
    ——以字母G1b標示,面積19平方米,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的地塊。

    2.上款3)項所述現時批出的地塊,將合併及共同進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11,626(壹萬壹仟陸佰貳拾陸)平方米的單一地段,價值$222,883,285.00(澳門幣貳億貳仟貳佰捌拾捌萬 叁仟貳佰捌拾伍元整),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53(伍拾叁)層,其中4(肆)層為地庫、3(叁)層為避火層和5層為夾樓層的樓宇,並按用途分配如下:

    娛樂場: 建築面積20,304平方米;
    五星級酒店: 建築面積115,138平方米(不包括避火層);
    停車場: 建築面積22,556平方米;
    室外範圍及花園: 面積5,199平方米。

    2.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第539/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D1、D2、D3及D4標示,面積462(肆佰陸拾貳)平方米的地塊,由地面層至最少淨高6米的範圍屬行人道公共地役。

    3.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1、C2、C3及C4標示,面積1,680(壹仟陸佰捌拾)平方米的範圍,由地面層開始,屬非建築公共地役。

    4. 即將興建的樓宇將會透過一條隧道連接葡京酒店,以便行人橫過葡京路。該隧道將建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E1b、E2b、F1b、F2b、G7b、G9b及H標示的地塊3米下的地底,總面積為645平方米,其使用在土地批給期限內,並不賦予任何可在法庭內外行使之權利,且不可作其他用途。

    5. 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E2c、E3b、F2c、G9e及I標示,面積733平方米的地塊,為一條建於公共街道上最少淨高9.5米,可直接通往公共街道的行人天橋,其使用在土地批給期限內,並不賦予任何可在法庭內外行使之權利,且不可作其他用途。

    第四條款——獨立單位的轉讓

    1. 乙方必須在有關分層所有權登記後30(叁拾)日內,透過繕立公證契約,將價值為$35,976,658.00(澳門幣叁仟伍佰玖拾柒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整),興建在樓宇內用作“娛樂場”的獨立單位轉讓給戊方。

    2. 乙方必須向甲方遞交上款所述轉讓的證明文件。

    第五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須繳付以下年租:

    1)在土地利用的施工期間,每平方米批給土地繳付$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總金額為$348,780.00(澳門幣叁拾肆萬捌仟柒佰捌拾元整);

    2)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改為繳付總金額$2,309,180.00(澳門幣貳佰叁拾萬零玖仟壹佰捌拾元整),其計算如下:

    (1)娛樂場:
    20,304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 304,560.00;
    (2)五星級酒店:
    115,138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 1,727,070.00;
    (3)停車場:
    22,556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 225,560.00;
    (4)室外範圍及花園:
    5,199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 51,990.00。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六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12(拾貳)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七條款——特別負擔

    1.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騰空以字母A1、A2、A3、A4、A5、A6、A7、B1、B2、B3、C1、C2、C3、C4、D1、D2、D3、D4、E1a、E1b、E2a、E2b、E2c、E2d、E3a、E3b、E4、E5、E6、E7、E8、E9、E10、E11、E12、F1a、F1b、F2a、F2b、F3、G1a、G1b、G2、G3、G4、G5、G6、G7a、G7b、G8、G9a、G9b、G9c、G9d、G9e、H及I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第539/1989號地籍圖中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可能存在的所有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2)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E1a、E1b、E2a、E2b、E2c、E2d、E3a、E3b、E4、E5、E6、E7、E8、E9、E10、E11、E12、F1a、F1b、F2a、F2b、F2c、F2d、F3、G1a、G1b、G2、G3、G4、G5、G6、G7a、G7b、G8、G9a、G9b、G9c、G9d及G9e標示的地塊進行基礎設施、景觀整治、渠網、照明和連接現有道路的工程;

    3)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E1b、E2b、F1b、F2b、G7b、G9b及H標示的地塊3米下興建隧道,以便行人橫過葡京路;

    4)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E2c、E3b、F2c、G9e及I標示的地塊的公共街道上最少淨高9.5米,興建一條可直接通往公共街道的行人天橋。

    2. 上款2)項、3)項及4)項所述的工程圖則應由乙方編製,並須經甲方審批。

    3.對第1款2)項所述的興建工程,乙方保證優質施工和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及設備,並負責該等工程由臨時驗收之日起計兩年內及對第1款3)項及4)項所述工程於土地批給期限內所出現的一切瑕疵,進行維修及更正。

    第八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經甲方批准後,方可移走不能用於土地或作任何其他用途的物料。

    3.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須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4. 倘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除必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所訂定的賠償外,並將科以下列罰款:

    ——首次違反:$20,000.00至$50,000.00;
    ——第二次違反:$51,000.00至$100,000.00;
    ——第三次違反:$101,000.00至$200,000.00;
    ——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九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六條款訂定的利用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總金額$222,883,285.00(澳門幣貳億貳仟貳佰捌拾捌萬叁仟貳佰捌拾伍元整),按如下方式繳付:

    1)$65,500,000.00(澳門幣陸仟伍佰伍拾萬元整)調整為$35,000,000.00(澳門幣叁仟伍佰萬元整),並已於一九八零年及一九八七年間分數期繳付;
    2)$45,243,900.00(澳門幣肆仟伍佰貳拾肆萬叁仟玖佰元整),透過興建「關閘運動場」,以實物繳付。該運動場的建築面積為6,087(陸仟零捌拾柒)平方米及設有一個建築面積25,022(貳萬伍仟零貳拾貳)平方米的停車場,並已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向甲方交付。
    3)餘款$112,139,385.00(澳門幣壹億壹仟貳佰壹拾叁萬玖仟叁佰捌拾伍元整),當交回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之聲明書時,以現金方式繳付。

    第十一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348,780.00(澳門幣叁拾肆萬捌仟柒佰捌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於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二條款——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僅在提交已履行第七條款所指之義務的證明後,方予發出。

    第十三條款——轉讓

    1. 鑑於批給的性質,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訂後的條件約束。

    2. 為保證建設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根據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批出土地的租賃權向總行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第十四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五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九條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合同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六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違反第十三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4)不履行第七條款訂定的義務。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七條款——歸還娛樂場

    透過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的契約,批予戊方之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之經營批給,因期限屆滿或合同內規定之其他原因而被撤銷,會導致用作娛樂場的獨立單位及用於博彩業務之設備及用具,包括設於娛樂場以外地方之設備及用具,均會無帶任何責任及負擔,無償並自動地歸還給甲方。

    第十八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九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零八年九月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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