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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執行「何東中葡小學地段綜合體育館及新廈建造工程之質量控制」工作,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何東中葡小學地段綜合體育館及新廈建造工程之質量控制」 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136,937.60(澳門幣壹佰壹拾叁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 189,489.60 |
2003年 | $ 947,448.00 |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6、次項目 7.020.105.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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