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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判給Gabinete de Arquitectura Luís Sá Machado, Conceição Perry & Isabel Bragança, Arquitectos, Lda.的「重修塔石原衛生司大樓為澳門文化司新址計劃」承包工程施工期跨越一經濟年度,因此必須保證有關財政支付。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e項賦予之權能,命令如下:
第一條—— 許可與Gabinete de Arquitectura Luís Sá Machado, Conceição Perry & Isabel Bragança, Arquitectos, Lda.簽訂「重修塔石原衛生司大樓為澳門文化司新址計劃」承包工程執行合同,金額為MOP1,374,886.70(澳門幣壹佰 叁拾柒萬肆仟捌佰捌拾陸圓柒角),並按如下分段支付:
1997 | $ 481,210.40 |
1998 | $ 893,676.30 |
第二條—— 一九九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本地區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20、項目7.010.69.01之撥款支付。
第三條—— 一九九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本地區總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第四條—— 每年在本訓令第一條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經濟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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