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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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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8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Gonçalo Jorge Cabral Lourenço da Silva擔任政府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由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8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08

刊登日期:

2008.10.22

版數:

9914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經濟發展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經濟發展委員會 -
  • 第28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廖小明全職擔任經濟發展委員會秘書長的定期委任續期兩年。為著所有法律效力,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官職相當於載於該法規表一欄目一的副局長。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九日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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