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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99/M號訓令

第290/99/M號訓令

七月二十六日

鑑於澳門賽馬有限公司,中文“澳門賽馬有限公司”及英 文“澳門賽馬有限公司”建議修改八月二十七日第163/90/M號訓令核准的賽馬暨博彩規章的附件A-II,連同十月十六日第270/95/M號訓令核准的新增條文;

考慮澳門博彩監察暨協調司對建議作出了贊同的意見;

澳門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及四月十六日第101/96/M號訓令第一條第一款h)項之規定,命令如下:

獨一條款——八月二十七日第163/90/M號訓令核准的賽馬暨博彩規章的附件A-II,連同十月十六日第270/95/M號訓令核准的新增條文的條文修改如下:

附件A

I

………………

II

為出賽馬匹的任何機能,受管制藥物可接受的最高含量水平:

a) ………………
b) ………………
c) ………………
d) ………………
e) ………………
f) 睪酮:
‧閹馬每毫升尿液中為0.02微克睪酮;
‧稚齡雌馬和雌馬尿液中,睪酮對上睪酮之比率 為12。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 董樂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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