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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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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9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於經第19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增加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行文如下:

“三、委員會設諮詢小組,就專題項目進行研究、跟進及提出建議。

四、諮詢小組主席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擔任,其餘成員得由委員會成員、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的承批公司及獲轉批給人的代表,以及其他人士組成,並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

五、委員會設有一名得以兼任制度執行職務的秘書長,以提供行政輔助及處理有關文書工作。秘書長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

二、上述批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相應轉為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

三、經上款重新排序後的批示第八款行文修改如下:

“八、行政長官得以批示訂定技術——法律範疇協調員及秘書長的報酬。”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9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4/2007

刊登日期:

2007.10.29

版數:

164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政局 -
  • 第29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科學與科技——黃金比例」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2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200,000枚
    澳門幣二元五角 200,000枚
    澳門幣三元五角 20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萬張小版張,其中二萬五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9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4/2007

    刊登日期:

    2007.10.29

    版數:

    1642-1643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第29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化工醫藥氣體公司向衛生局供應呼吸用醫療氣體、化驗用氣體、調校/測量用氣體及臨床用氣體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化工醫藥氣體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呼吸用醫療氣體、化驗用氣體、調校/測量用氣體及臨床用氣體」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666,460.00(澳門幣肆佰陸拾陸萬陸仟肆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194,436.00
    2008年 $ 2,333,230.00
    2009年 $ 2,138,794.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 診療消耗品」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9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4/2007

    刊登日期:

    2007.10.29

    版數:

    1646-1647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土地發展諮詢小組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文化局 - 環境保護局 -
  • 第29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土地發展諮詢小組,以下簡稱小組,主要負責從城市規劃、歷史建築文物的保護以及環境保護等方面,就土地的批給及交換、替換程序內的當事人、移轉臨時批給所衍生的狀況、修改已批出但未利用的土地用途及更改利用進行研究及發表意見。

    二、小組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二)文化局的代表一名;

    (三)環境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的代表一名;

    (四)四名公認具代表性的專業人士。

    三、上款(四)項所指的成員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該等成員的代任人,亦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指派及訂定有關任期。

    四、在小組成員出現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的情況下,適用對公共行政合議機關所設立的制度,尤其是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所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條的規定。

    五、小組的成員有權因參加會議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當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有關的出席費之發放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批准。

    六、小組得邀請被認為對履行其有關職責合適的公共或私人實體參加會議,又或向其進行諮詢。

    七、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小組運作上所需的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

    八、小組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本身預算承擔。

    九、本批示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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