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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最近核准之《民事訴訟法典》規定,以郵遞方式作出之傳喚及通知,須透過郵寄具收件回執且式樣經官方核准之掛號信為之。
因此,為《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之效力,現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之規定,核准用於以郵遞方式向有關之人本人作出傳喚及通知之掛號信及收件回執之官方式樣;該等式樣載於為本批示組成部分之附件內。
命令公布。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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