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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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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9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三)項,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校董會建議,作出本批示。

委任趙偉教授為澳門大學校長,由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起,任期五年。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9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8

刊登日期:

2008.11.5

版數:

10258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第29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第二條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陳致平先生擔任新聞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壹年。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9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8

    刊登日期:

    2008.11.5

    版數:

    10258-10260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
  • 第29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的存續期
  • 相關類別 :
  • 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 - 法務局 - 民政總署 - 旅遊局 - 文化局 - 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 - 房屋局 -
  • 第29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29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四)項的規定,續任以下政府部門代表作為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法務局代表張永春;

    (二)民政總署代表譚偉文;

    (三)旅遊局代表白文浩;

    (四)文化局代表陳澤成;

    (五)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代表鄭華峰;

    (六)房屋局代表譚光民;

    (七)物業登記局代表梁美玲。

    二、根據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的規定,續任以下專業人士及社會人士作為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黃如楷;

    (二)馬若龍;

    (三)崔世平;

    (四)黃顯輝;

    (五)石立炘;

    (六)梁竟成;

    (七)馬秀立;

    (八)簡焯坤;

    (九)唐錫根;

    (十)梁文耀;

    (十一)陳滿鋒;

    (十二)蔡田田;

    (十三)劉永誠;

    (十四)余健楚;

    (十五)梁蔭冲;

    (十六)鍾小健;

    (十七)畢明;

    (十八)陳榮林;

    (十九)吳坤林;

    (二十)蘇香玫;

    (二十一)彭為錦;

    (二十二)梁慶球;

    (二十三)馮金水;

    (二十四)羅杏冰;

    (二十五)黃耀球;

    (二十六)陳健英;

    (二十七)林細妹;

    (二十八)吳雲仙;

    (二十九)黃健中;

    (三十)張才勝;

    (三十一)廖冠芝;

    (三十二)劉本立;

    (三十三)關鋒;

    (三十四)陳樹榮;

    (三十五)鄭國強;

    (三十六)余榮讓;

    (三十七)林玉鳳;

    (三十八)黃中原;

    (三十九)呂國民;

    (四十)蘇文欣。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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