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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鑒於有需要委任一健康檢查委員會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十一屆警官培訓課程之報考者進行體格檢查。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健康檢查委員會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內運作,並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張秀蘭警務總長
委員:郭秋莎醫生
司徒翠影醫生
候補:
主席:陳小北副消防總長
委員:劉婕醫生
二、本批示立即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9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0.31 |
版數: | 902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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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第二條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陳致平先生擔任新聞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壹年。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9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0.31 |
版數: | 9021-902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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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26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規定的代表:
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崔世昌及候補代表黃國勝;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黃桂玲及候補代表李治洪。
(二)上述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規定的人士:
(三)上述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五)項規定的代表:
經濟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旅遊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二、獲委任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9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0.31 |
版數: | 9023-902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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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專業人士為土地發展諮詢小組成員,為期一年:
(一)馮志強,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鍾小健代表;
(二)梁文耀,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張國基代表;
(三)石立炘,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馮建業代表;
(四)左立基,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黃如楷代表。
二、本批示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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