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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有需要培訓專業護理人員,而衛生司技術學校現已具備條件教授內、外科專業護理課程;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六月八日第29/92/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由衛生司技術學校開辦一內、外科專業護理課程,其學習計劃載於本訓令之附表內。
第二條——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人士得投考該課程:
a)具備一般護理課程或相等課程之學歷;
b)具有至少兩年專業經驗。
二、在甄別試中成績及格且屬本地區衛生公共部門人員編制之投考人得優先註冊。
第三條——該課程之科目與實習大綱,經澳門衛生司司長建議及取得教務委員會之贊同意見後,由總督以批示核准。
第四條——完成該課程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將獲授予內、外科護理專科護士文憑。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第一學期(半年制) | 第二學期(半年制) | 第三學期(半年制) | ||||||
科目與實習 | 小時 | 星期 | 科目與實習 | 小時 | 星期 | 科目與實習 | 小時 | 星期 |
1. 一般科目 | 1. 一般科目 | 1. 專門科目 | ||||||
.行政管理 | 40 | .行政管理 | 40 | .內、外科護理 III | 150 | |||
.教育學 | 40 | .教育學 | 40 | |||||
.研究 | 25 | .研究 | 25 | |||||
.人類學與社會學 | 40 | |||||||
.統計學 | 50 | |||||||
.流行病學 | 30 | |||||||
2. 專業科目 | 2. 專業科目 | |||||||
.生物化學 | 35 | .內、外科護理 II | 140 | |||||
.內、外科護理 I | 85 | .內、外科護理 III | 40 | |||||
.藥理學 | 15 | .藥理學 | 15 | |||||
.組織生理學 | 30 | .集體心理學 | 30 | |||||
總數 |
390 |
13 |
總數 |
330 | 11 |
總數 |
150 | 5 |
3. 實習 | 3. 實習 | 2. 實習 | ||||||
.急救服務護理 | 5 | .多種深切治療護理──實習 II | 6 | .選修護理 | 12 | |||
.多種深切治療護理──實習 I | 5 | .行政管理*或 | 6 | .行政管理或教育學 | 6 | |||
.教育學* | 6 | |||||||
總數 |
23 |
總數 |
23 |
總數 |
23 |
* 此等實習得在第二或第三學期與其他實習交替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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