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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通往南灣湖廣場和澳門觀光塔之間的行人隧道的通道」承攬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通往南灣湖廣場和澳門觀光塔之間的行人隧道的通道」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0,851,105.00(澳門幣壹仟零捌拾伍萬壹仟壹佰零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6,111,105.00 |
2007年 |
$ 4,740,0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15、次項目8.090.103.26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30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3/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23 | 版數: | 1253-1254 | | |
| - 許可訂立“路環污水處理廠第二期設計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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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路環污水處理廠第二期設計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路環污水處理廠第二期設計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285,000.00(澳門幣肆佰貳拾捌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697,000.00 |
2007年 |
$ 2,723,000.00 |
2008年 |
$ 865,0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3、次項目8.044.027.1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30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3/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23 | 版數: | 1254-1255 | | |
| - 許可訂立提供“交通事務局大樓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
| 葡文版本 |
已更改 : | 第2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0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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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提供「交通事務局大樓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提供「交通事務局大樓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991,192.00(澳門幣壹佰玖拾玖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568,912.00 |
2007年 |
$ 1,422,28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35、次項目1.013.191.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30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3/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23 | 版數: | 1255 | | |
| - 許可修改十二月六日第39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葡文版本 |
已更改 : | 第18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十月十三日第30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第39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無線電通訊設備及配件”的供應合同。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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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十二月六日第39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訂立「無線電通訊設備及配件」之供應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9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512,178.00(澳門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壹佰柒拾捌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二月六日第39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 325,730.00 |
2007年 |
$ 1,186,448.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3、次項目2.020.092.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30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3/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23 | 版數: | 1255-1256 | | |
| - 許可訂立澳門比厘喇馬忌士街內港5C號碼頭二樓及三樓的租賃合同。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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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向聯合碼頭有限公司租賃位於澳門比厘喇馬忌士街內港 5C 號碼頭二樓及三樓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使用,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聯合碼頭有限公司訂立澳門比厘喇馬忌士街內港5C號碼頭二樓及三樓的租賃合同,金額為$1,751,798.40(澳門幣壹佰柒拾伍萬壹仟柒佰玖拾捌元肆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364,958.00 |
2007年 |
$ 875,899.20 |
2008年 |
$ 510,941.2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內經濟分類「02.03.04.00
資產租賃」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30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3/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23 | 版數: | 1256-1257 | | |
| - 許可訂立“修葺竹仔室住宅泳池漏水工程”的執行合同。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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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亞張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修葺竹仔室住宅泳池漏水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亞張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修葺竹仔室住宅泳池漏水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527,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貳萬柒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516,470.00 |
2007年 |
$ 1,010,53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2.00.00.01、次項目1.011.054.06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法規: | 第30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3/2006 | 刊登日期: | 2006.10.23 | 版數: | 1257 | | |
| | 葡文版本 |
相關法規 : | 第114/GM/89號批示 - 關於設立一名為法律現代化辦公室之計劃小組,簡稱為GML。 第10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條文。第32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相關類別 : | 國際法事務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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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目前有多項工作交由國際法事務辦公室進行,尤其是第10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目標所產生的工作,故宜將該項目組所定的運作期延長兩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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