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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星傳訊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售票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1/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6/2003 |
刊登日期: | 2003.4.16 |
版數: | 1677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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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的保安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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