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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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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95/M號訓令

第316/95/M號訓令

十二月十八日

鑑於一九九四年國際郵政包裹協定及漢城萬國郵政公約之規定,郵電司建議修改陸路及海路運費應得部分,現將之改為由按包裹收取之費用及按公斤收取之費用所組成之"通用費用;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 核准載於成為本法規組成部分附表內之本地區應得費用,而該費用為本地區與其他國家之閒在提供有關國際郵政包裹協定及其附則規章之郵政包裹服務時所收取者。

第二條 廢止九月十六日第173,91/M號訓令。

第三條 本法規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怖

總督 韋奇立


附件

———

陸路及海路通費應得部分

包裹

公斤

通用費用=

SDR4.54

+

SDRO.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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