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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在澳門理工學院建議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理工學院體育暨運動高等學校開設體育教育學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有關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09/2010學年起入讀的學生,而已就讀五月五日第96/97/M號訓令核准的課程的學生須按照該訓令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其課程。
四、凡完成十二年學校教育而具備高中學歷者均可報讀本課程。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一、學術範圍:體育
二、課程期限:四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英文/葡文
四、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144學分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教育學 | 必修 | 45 | 3 |
運動解剖學 | " | 60 | 4 |
運動生理學 | " | 60 | 4 |
體育及運動史 | " | 30 | 2 |
體育遊戲設計與實施 | " | 30 | 2 |
田徑 | " | 90 | 6 |
游泳 | " | 60 | 4 |
手球 | " | 60 | 4 |
籃球 | " | 60 | 4 |
健康教育/運動營養學 (任選一科) | 選修 | 15 | 1 |
英文I / 普通話 I / 葡文I (任選一科) | "* | 90 | 6 |
第二學年 | |||
運動訓練學 | 必修 | 60 | 4 |
運動生物力學 | " | 60 | 4 |
休閒體育理論與實踐 | " | 60 | 4 |
教育心理學 | " | 30 | 2 |
體育心理學 | " | 30 | 2 |
創傷及急救學 | " | 30 | 2 |
運動醫學 | " | 30 | 2 |
足球 | " | 60 | 4 |
排球 | " | 60 | 4 |
健美操 | " | 45 | 3 |
學校體操 | " | 45 | 3 |
傳統體育 / 舞蹈 (任選一科) | 選修 | 15 | 1 |
英文II / 普通話II / 葡文II (任選一科) | "* | 90 | 6 |
第三學年 | |||
學校體育學 | 必修 | 60 | 4 |
體育社會學 | " | 45 | 3 |
體育統計學 | " | 45 | 3 |
運動技能學 | " | 45 | 3 |
運動生物化學 | " | 30 | 2 |
體育測量與評價 | " | 30 | 2 |
殘疾人士之體育運動 | " | 30 | 2 |
專修運動 | " | 120 | 8 |
球拍類項目Ⅰ | " | 45 | 3 |
球拍類項目Ⅱ | " | 45 | 3 |
體育營銷 / 體育博彩 (任選一科) | 選修 | 15 | 1 |
英文III / 普通話III / 葡文III (任選一科) | "* | 90 | 6 |
第四學年 | |||
體育管理學 | 必修 | 45 | 3 |
體育英語 | " | 45 | 3 |
統計軟件應用 | " | 30 | 2 |
體育科學研究方法 | " | 30 | 2 |
實習 | " | 180 | 6 |
格鬥運動 / 運動訓練實踐 (任選一科) | 選修 | 15 | 1 |
畢業報告 | 必修 | 90 | 6 |
* 學生須於第一、第二及第三學年選修同一種語言。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1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9 |
刊登日期: | 2009.8.24 |
版數: | 1395-1396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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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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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執行「毗鄰大潭山郊野公園的斜坡加固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毗鄰大潭山郊野公園的斜坡加固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1,306,539.00(澳門幣貳仟壹佰叁拾萬陸仟伍佰叁拾玖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12,000,000.00 |
2010年 | $ 9,306,539.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3、次項目8.090.055.4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1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9 |
刊登日期: | 2009.8.24 |
版數: | 1396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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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修改及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二零零九年立法會選舉各組別於電視台及電台行使廣播權的時間,內容如下:
各直選候選名單有權獲得下列廣播時間:
在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電視台)中文和葡文頻道進行5次廣播:首4次可分別在中文頻道進行5分鐘的廣播和在葡文頻道進行3分鐘的廣播,而第5次,將於九月十八日,在中文頻道和葡文頻道分別進行3分鐘的廣播;
在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電台)中文頻道和葡文頻道進行7次廣播:首6次可分別在中文頻道進行5分鐘的廣播和在葡文頻道進行3分鐘的廣播,而第7次,將於九月十八日,在中文頻道和葡文頻道分別進行3分鐘的廣播。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生效。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2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9 |
刊登日期: | 2009.8.24 |
版數: | 1396-1397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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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97/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設於“金域酒店”的“金域娛樂場”及設於“文華東方酒店”的“東方娛樂場”、並經八月四日第20/2008號行政命令獲許可經營的兌換櫃檯及經第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獲許可延長的開業期限再延長一年,至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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