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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署綜合事務局局長Au Vai Va女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為立約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審計署內設施之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日
審計長 蔡美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2004號審計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5/2004 |
刊登日期: | 2004.9.1 |
版數: | 548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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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署綜合事務局局長 Au Vai Va 女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為立約人,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取得網上新聞及資訊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審計長 蔡美莉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局長 區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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