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auLITES 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你在這裏:  MacauLITES >> 資料庫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第3/2006號審計長批示

搜尋資料庫 | 搜尋文件標題 | Noteup | 說明

第3/2006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署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2006號審計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6

刊登日期:

2006.8.23

版數:

8491

  • 將若干權力授予綜合事務局代局長,作為簽訂有關取得網上新聞及資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審計署 -
  • 第3/2006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署綜合事務局代局長鄭覺良,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為立約人,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取得網上新聞及資訊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六日

    審計長 蔡美莉

    ———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代局長 鄭覺良


    MacauLITES: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32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