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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1521(2003)號決議、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1579(2004)號決議、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1607(2005)號決議及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647(2005)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該等決議均與利比里亞的局勢相關;
鑒於上述決議已分別透過第31/2004號、第10/2005號、第23/2005號及第13/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鑒於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所有會員國有義務執行安全理事會規定的制裁措施;
鑒於第1579(2004)號決議決定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2、6和10段規定的制裁措施延長;第 1607(2005)號決議決定將第6段規定的措施延長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並維持第2和10段規定的措施繼續生效至該日期;
鑒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一日第2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決定執行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制裁;
鑒於有需要按照第1647(2005)號決議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延長執行該等措施;
再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第4/2002號法律規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和各種有關物資到利比里亞,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及準軍事車輛和裝備及上述物資的備件,尤其對應於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3601
00 00(發射藥粉)、3602 00 00(製成炸藥,發射藥粉除外)、3603(安全導火線;導爆索;打擊火帽或雷管;點火器;電雷管)、
8710 00 00(坦克車與其他裝甲機動作戰用車輛及其零件,不論已否裝有武器)及第九十三章(武器與彈藥;及其零件與附件)等所列的物品。
二、禁止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向利比里亞國或代表該國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第一款所指貨物及裝備的供應、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培訓或援助。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措施不適用於專為資助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或供該特派團使用的軍火和有關物資以及技術培訓和援助;亦不適用於事先得到根據第1521(2003)號決議第21段規定設立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委員會(“委員會”)核准的專為資助利比里亞武裝部隊和警察國際培訓和改革方案或供該方案使用的軍火和有關物資以及技術培訓和援助。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措施不適用於專供人道主義或保護用途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以及相關的技術援助或培訓的提供,但須事先得到“委員會”的許可。
五、第一款的禁止規定亦不包括由聯合國服務人員、社會傳播媒體代表、人道和發展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臨時出口到利比里亞供其個人使用的保護性服裝,包括防彈夾克和軍用頭盔。
六、根據安全理事會決議及前述各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個人或實體欲向“委員會”報備,應預先以書面方式向經濟局提交有關申請,經濟局將透過恰當途徑將其送交中央人民政府。
七、本批示規定的禁止措施生效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八、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九、只要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終止針對利比里亞所實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便持續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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