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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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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31/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陽光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文化局提供清潔服務的合約。

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2/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1

刊登日期:

2001.7.11

版數:

3260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第32/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何麗鑽學士擔任文化局局長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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