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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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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1/M號法令

第32/91/M號法令

五月六日

本法令之主旨乃向居住於澳門之中華民族及具中華文化之群體解釋其屬人法則。

社會各群體之屬人法則一直受到其國籍國法律所規範,因此須以平衡個人利益之合理方式解決由於各群體傳統之匯集而在各層面所產生之疑問及問題。

鑒於過渡期,本法令還以尋找適合本地區實況之更穩定之解決方案作為指引。

如正確且符合法律制度,則須修改民法典之規定。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三十一條

(屬人法之確定)

一、屬人法即自然人之國籍國法。

二、澳門之現行法律適用於本地區之常居者。

三、澳門承認表意人在常居國按其常居國之法律所成立之法律行為,但該國之法律必須為有權限。

第二條

(撤銷規定)

明示撤銷一九四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第36987號命令。

第三條

(指示)

民法典所指之“葡萄牙”即澳門。

於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通過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韋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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