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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通過了新道路法典,該法典第三條規定該法典由公佈日起九十日後開始生效。
因有需要使新法典之生效與有關規章之通過相一致,故決定將該生效相繼延遲,首先透過七月十五日第42/91/M號法令將之延至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其後再根據十二月二十三日第61/91/M號法令之規定將之延至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
新法典之規章已準備就緒,只待通過。然而,經分析後。有需要重新考慮道路法典內所規定之若干解決辦法,故為此制定了一項法令草案。
在此等情況下,有必要對所認定需作出之適當修改進行反覆考慮,以及聽取各交通操作人員及代表有關部門之其他實體之意見。
基於此;
經聽取交通高等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所通過之新道路法典緩至作出修改之法規開始生效時生效。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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