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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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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GM/92號批示

第32/GM/92號批示

在今天所有現代組織中,公認有需要存在若干監察及審查部門,以確保適當運用資源和按既定的期限及成本實現有關的計劃,並考慮已經作出的有關決定、規範及應用的原則。在澳門,公共機關的運作存有不足之處,此情況被認為限制了經濟的發 展,而且歪曲了擔任公共職務所須遵從的道德及義務原則。同時,長期察覺到行政當局各機關所擁有的人力及物力的管理較欠缺準則。因此,設立一個審查及關注本地區公共行政當局各機關活動的適當的監察架構,有助於更有效率地改善及控制公共機關,以及查察妨礙其運作效率的情況及因素。

進行推動監察、審查及關注有關計劃的工作,正符合落實五月二十七日第106/GM/91號批示第十一款所指政策取向,且達致一九九二年施政方針所訂的政策目標,尤其在行政當局運作方面。

基上所述,並在不妨礙各機關盡責履行其職責的原則下,決定在現階段設立一具有計劃專責小組性質的監察暨技術審查辦公室。

基此,按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及二款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之規定,本人著令如下:

一、設立監察暨技術審查辦公室,葡文簡稱GIAT,屬計劃專責小組。

二、監察暨技術審查辦公室接受總督的指示及領導,其工作的執行以及有關後勤支援,由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協調。

三、監察暨技術審查辦公室在所有公共行政範圍內工作,包括自治機構及基金以及市政機構。

四、在進行監察及技術審查工作時,監察暨技術審查辦公室的權限為:

a)進行監察、專案調查、全面調查及編製有關案卷;

b)在上級指定的情況下,對帳目的文件進行審計及提出意見;

c) 對各機關的運作作出研究及發表意見;

d)對改善各機關的運作提出建議;

e)當有關機關要求時,給予協助。

f)對明顯忽視市民關於案卷處理之權利,而導致市民投訴 的個案進行調查。*

* 附加 - 請查閱:第79/GM/96號批示

五、監察暨技術審查辦公室的宗旨亦包括研究及編製關於設立一個將來負起專責小組現有職責的架構的法律草案。

六、監察暨技術審查辦公室以專責小組形式存立,預期為兩年。

七、監察暨技術審查辦公室由總督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任命的一名協調員領導,其薪俸相等於政務司辦公室顧問的薪俸。

八、監察暨技術審查辦公室由實踐本身宗旨所必需的人員所組成,聘用該等人員得向其所屬機關要求派駐或徵用,又或以合約方式進行。

九、監察暨技術審查辦公室的設施及運作費用由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辦公室的撥款,以及總督以批示撥予該辦公室的其他款項支付。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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