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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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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示 第32/GM/98號

第32/GM/98號批示

鑒於進入統計暨普查司對外貿易編碼員職程的人士必須具備九年級學歷和完成一項由總督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核准的專業補充培訓課程,因此,為招聘該領域人員而開辦上述課程,是一項適時和必需的先行措施。

又鑒於該課程傳授的知識,亦有利於學員執行與對外貿易有關之其他公共行政部門的職務,因此,修讀課程的取錄標準及人數,由主辦機關即統計暨普查司按照本身之人力物力條件訂定。

基此,總督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下令:

1. 核准對外貿易統計專業補充培訓課程,其目的、對象、課時、修讀人數及課程計劃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之附件內。

2. 統計暨普查司為組織課程之機關,負責預先訂定取錄學員之優先條件、 上課日期、時間、地點、委任課程統籌及導師。

3. 以本地區不同官方語言授課之課程,其編排視主辦機關的可動用資源而定。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附件

對外貿易統計專業補充培訓課程

I-- 課程簡介

目的:向學員提供擔任對外貿易編碼員必需的理論及實踐知識。

對象:具備九年級或以上學歷之人士,澳門公共行政機關中助理技術員或普查暨調查員、有編製經濟統計經驗或曾參與對外貿易運作之行政行為的人士優先。

課時:一年(理論一百六十小時;實習一百八十小時)。

人數:每一課程為八至十四人。

II-- 課程內容

甲--理論部份(一百六十課時)

課題

I) 課程簡介及主旨
II) 國際貿易概念
1) 對外貿易一般理論
2) 國際貿易基本概念及定義
3) 對外貿易之運作及其參與者
4) 統計結果之編製及公布
5) 在澳門執行有關國際性建議
6) 澳門對外貿易簡介
III) 澳門對外貿易統計資料制度
1) 澳門統計資料制度簡介
2) 統計暨普查司,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及對外貿易統計處之架構及權限
3) 澳門統計資料制度主要原則
4) 澳門對外貿易制度
5) 測驗
IV) 分類及分類表
1) 分類及分類表的主旨及目的
2) 國際外貿標準分類的主旨及結構
3) 經濟貨物大類的主旨及結構
4) 協調制度及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
5) 分類及編碼練習--二十六課時
6) 主要出口貨物分類
7) 分類表之對照表
8) 澳門行業分類--第一修訂版之主旨及結構
9) 測驗
V) 基本檔案及編碼與分類表
1) 貨物檔案(編碼、字母及兩者的對應)
2) 使用的分類表(國家/地區、港口/碼頭、運輸方式等)
VI)編造澳門對外貿易統計的流程
1) 收集、分類及文件夾的組成
2) 准照及報單的編碼
3) 致電對外貿易經營人確認有疑問的資料
4) 基本資料的輸入
5) 資料檢核、資料錯誤的處理及更正
6) 結果的編製
VII)結果的介紹及推廣
1)範圍及定期性
2)可提供的指標(包括對外貿易指數)
3) 對外貿易統計資料光碟的介紹
4) 資料公布的工具
5) 未公布的可提供資料
VIII)總測驗

乙--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及對外貿易統計處操作/製作方面的練習(一百八十課時)

I) 分類小組
II) 編碼小組
III) 電話諮詢及確認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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