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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Luen Cheong Hong、康福儀器、利華行有限公司、Medicare Equipamentos Médicos、康泰行、博康醫療有限公司、科達有限公司、萬桐葯業有限公司、敏迪(嘉利)澳門有限公司、康寧葯業有限公司、清新有限公司及利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向衛生局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46,355,002.70(澳門幣壹億肆仟陸佰叁拾伍萬伍仟零貳元柒角整),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 $ 39,567,072.30 |
Luen Cheong Hong | $ 694,169.00 |
康福儀器 | $ 959,752.00 |
利華行有限公司 | $ 8,093,023.60 |
Medicare Equipamentos Médicos | $ 749,874.30 |
康泰行 | $ 16,260,770.10 |
博康醫療有限公司 | $ 2,311,880.00 |
科達有限公司 | $ 55,501,680.40 |
萬桐葯業有限公司 | $ 737,805.00 |
敏迪(嘉利)澳門有限公司 | $ 1,043,338.00 |
康寧葯業有限公司 | $ 16,298,107.20 |
清新有限公司 | $ 3,132,341.20 |
利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 $ 1,005,189.60 |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零九年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3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9/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9 |
版數: | 1274-127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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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Empresa de Engenharia e Construção Luen Wan, Limitada執行「金融情報辦公室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Empresa de Engenharia e Construção Luen Wan, Limitada訂立「金融情報辦公室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939,190.00(澳門幣壹佰玖拾叁萬玖仟壹佰玖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500,000.00 |
2009年 | $ 1,439,190.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二十三組「金融情報辦公室」內經濟分類「02.01.01.00.00建設及大型裝修」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3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9/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9 |
版數: | 127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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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基督教青年會向法務公庫提供「男青少年短期宿舍——勵青中心的管理及運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基督教青年會訂立向法務公庫提供「男青少年短期宿舍——勵青中心的管理及運作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5,837,250.00(澳門幣壹仟伍佰捌拾叁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3,167,450.00 |
2009年 | $ 12,669,800.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法務公庫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9.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法務公庫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3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9/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9 |
版數: | 1276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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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中鐵(澳門)有限公司執行「松山隧道的一般維修及保養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鐵(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松山隧道的一般維修及保養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310,381.30(澳門幣伍佰叁拾壹萬零叁佰捌拾壹元叁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1,593,114.30 |
2009年 | $ 3,717,267.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0、次項目8.051.114.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3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9/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9 |
版數: | 1276-1277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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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栢誠(亞洲)有限公司提供「澳門輕軌系統第二期的可行性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栢誠(亞洲)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輕軌系統第二期的可行性研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000,000.00(澳門幣陸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1,800,000.00 |
2009年 | $ 4,200,000.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9、次項目8.051.148.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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