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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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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33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位於澳門新口岸巴黎街242號南岸花園二樓平台澳門理工學院南岸學生宿舍提供管理服務,其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訂立向位於澳門新口岸巴黎街242號南岸花園二樓平台澳門理工學院南岸學生宿舍提供管理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099,309.60(澳門幣貳佰零玖萬玖仟叁佰零玖元陸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199,934.20
2006年 $ 1,199,605.50
2007年 $ 699,769.9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6338——其他勞務」之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一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3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05

刊登日期:

2005.10.24

版數:

1006-1007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第33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青洲河邊馬路社會房屋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工程監察」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青洲河邊馬路社會房屋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工程監察」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56,0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伍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452,000.00
    2006年 $ 904,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2.00.00.02、次項目6.020.037.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3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05

    刊登日期:

    2005.10.24

    版數:

    1007-1008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第24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3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33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振耀建築有限公司執行「仔隧道保養與維修及其相鄰斜坡改善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振耀建築有限公司訂立「氹仔隧道保養與維修及其相鄰斜坡改善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597,230.00(澳門幣壹佰伍拾玖萬柒仟貳佰叁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640,000.00
    2006年 $ 957,230.0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09、次項目8.051.049.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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